沪人社就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年龄 |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555 |
460 |
- |
≥35岁 |
610 |
488 |
460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
660 |
528 |
460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