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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555
460
≥35岁
610
488
46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60
528
460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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