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2010)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的规定,办理了部分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