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2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由原90元提高到120元,其余1300元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关于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
1、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每人每年150元以及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标准500元维持不变,超过部分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的比例从原来的75%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2、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政策维持不变。
三、其他
1、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对象申请办理2011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时间截止3月31日。
3、本通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