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职发(2012)1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职工技能素质提升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4号),现就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要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紧密结合企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提升的要求,坚持就业导向、技能为本,围绕生产服务岗位技能要求开展有效性的职业培训;实施分类指导、分层培训,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不同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各项政策支持。
“十二五”期间,通过鼓励企业进一步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员工都能得到上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努力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实施方式
(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1、实施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各类中小企业,组织其职工开展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纳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范围:
(1)重视职业培训,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职业培训工作;
(2)按规定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结合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2、培训实施机构与培训实施方案。企业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企业缺乏培训条件的或培训需求零星分散的,可委托或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实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岗位要求和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方式等事项。
3、审核与备案。在开展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将企业证明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其中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还应包括企业委托协议书)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反馈意见,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并定期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培训与鉴定。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区县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训实施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培训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机构应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督导评估。
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项目为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培训项目为行业特有工种的,由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结合企业岗位要求的培训内容的考核,应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培训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5、培训经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实施机构。
(二)推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
1、实施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各类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本企业(或本园区、本协会会员单位)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纳入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范围:
(1)符合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所列条件;
(2)具备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的开发能力;
(3)具备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所要求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4)具备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所要求的鉴定场所、鉴定设备、鉴定组织管理人员。
2、制定方案。拟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应根据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积极开发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切实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案。培养评价方案应明确培养评价项目、培训内容与方式、评价鉴定内容与方式等事项。
3、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将单位证明材料、培养评价实施方案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县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核,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和所在区县。
4、培训与鉴定。经审核认定的实施单位应按照培养评价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培训过程中,应按照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培训信息的录入与维护工作,按照补贴培训管理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培训质量督导评估。在鉴定工作中,应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设立本单位企业内鉴定所,承担好企业内技能评价鉴定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5、培训经费补贴。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养评价方案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培训,培训后经评价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
(三)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1、认定培养基地。鼓励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控股(集团)公司、特大型企业、国家级和市级的产业园区,以及适应本市产业发展面向社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重点职业院校,经申报认定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2、加大政策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培训项目,培训后评价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其他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3、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在做好对本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同时,积极为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培训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本市企业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农民工,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包括有招工需求的多家企业)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2、鼓励企业实施高师带徒培训。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工作,高师带徒的培养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经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有工种或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通过高师带徒培养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徒弟实现技能提升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实施企业。
3、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带动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政策和赛前培训费补贴。
(五)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
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
三、保障措施
(一)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院校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补充作用。鼓励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岗位培训、脱产培训、高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加强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适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本市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工作。完善本市职业技能评价制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考核鉴定;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高技能培养基地培训的,实行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模式。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模块化的试点工作,在部分职业中实行职业技能标准模块化,模块技能可以单独培训、考核,相应的模块组合可以换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资金。本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高师带徒培训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按核定的相应培训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按规定补贴标准的予以50%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加定向培训、创业能力培训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类企业要重视职业培训工作,要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及时排摸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工作。本市各类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并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规范使用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增强校企合作办学意识,积极主动面向本市各类企业,特别是有培训需求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
(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政策宣传,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培训需求信息,做好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对接服务,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指导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各项工作。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工作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
(二)本市其他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市使用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开展企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制定鼓励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应办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22号)同时废止。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8]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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