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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2)11号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因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而尚未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

  按照《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院外来护工”)参照执行。

  二、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额度,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对应的额度之和。缴费记录对应的额度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7%计算。

  三、“医院外来护工”2011年6月以后的缴费记录,按实际缴费月份折算,每个自然年度购买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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