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沪府发〔201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2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