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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2)2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原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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