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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直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参保人员将资金足额存入个人缴费卡,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和20日足额扣缴后,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当年,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其中,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201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由从业转为非从业的,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资助

  (一)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当年度缴费给予资助,对每位参保人员的全部缴费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资助的,应到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在剩余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补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历年没有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剩余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时,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待遇支付

  (一)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从2011年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二)2011年7月1日及之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中,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满60周岁人员,缴纳201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四)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计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含对应的利息)。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资助记入缴费资助部分。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记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四)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服务中心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除出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情况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八、转移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应向原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在新户籍所在区县继续缴费。

  (二)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九、复核和注销

  (一)区县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区县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负责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十、经办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以及财务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缴费核定、养老金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服务中心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养老金领取资格及个人账户变更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服务中心要发挥居(村)委会的作用,指导居(村)委会协助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事务。

  十一、其他

  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前,原待遇为每月500元的,其待遇不变;原待遇为每月400元的,年满70周岁时,待遇可调整至每月500元,调整待遇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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