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2012)39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的要求,做好2012年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和缴费
(一)2012年7月1日后参加“镇保”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继续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征缴。
(二)2012年7月1日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其个人缴费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代为征缴,具体如下:
1、2012年的登记缴费期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2012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155元、60-69岁人员115元、70岁及以上人员77.5元。
3、个人缴费可先用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抵充,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抵充的,可用积累账户资金抵充;仍不足抵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现金全额支付。
4、上述人员7月1日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到区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二、2012年的“镇保”医保门急诊待遇标准
(一)2012年“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减半,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500元,60岁以上人员150元。
(二)超过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镇保”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2012年,“镇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