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养发〔2012〕4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从2012年11月起,对本市企业协保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本通知下发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协保人员,自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增加养老金补贴。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补贴,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