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2〕45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通知实施后,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城镇在职职工和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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