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