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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参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日趋明显和直接,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也会增多。企业裁员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级工会务必对此高度关注,并通过有效的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工会参于经济性裁员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会对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的先期介入
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有一个矛盾积累的过程,故工会参与经济性裁员工作,不是在企业确定裁员之日开始的,而是在经济效益滑坡,市场疲软,开工不足等端倪初现之时,就应该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对经济性裁员有思想准备,并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和对策措施准备。

二、对企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的一系列措施,企业工会均应参与意见。

三、企业正式向工会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协商意向后,工会应当召集协商代表,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成员,职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等,就此议题准备协商所涉及相关事项,提出工会方面认为就经济性裁员需要研究和协商的问题。
  参加经济性裁员的工会协商代表系指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不得随意指定。

  四、工会代表参加经济性裁员协商的任务是针对企业行政对经济情况的分析,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和理由,对职工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及其它相关事项交换意见,提出质疑,协商需要改进的政策措施,力争对职工利益的最大保护。

  五、在取得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召开职代会,将达成的协议文本提请职代会审议。职代会应注意对以下内容的审议:
  (1)企业按规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2)采取上述措施后的半年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原因和理由;(3)裁员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关于裁员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职权。

  六、企业工会向职代会作协商情况的报告;职代会在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职代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会代表人数、投票结果等内容。
  如发生裁员方案未被职代会通过的情况时,企业行政和工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职工代表沟通、对话,了解群众的想法和疑点,再作针对性的协商,对方案进行完善或补充,再提请职代会审议,直至通过后实施。

  七、工会和职代会要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政策保护的裁减人员是否得到保护;(2)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得到落实;(3)被裁减人员重新就业的有关手续是否及时办妥;(4)企业新招用人员时,是否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5)接受经济性裁员中相关的职工投诉;(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中的不当做法应向有关方面及上级工会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八、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裁员方案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九、企业工会接到企业准备经济性裁员通知后,应及时向上级工会通报。上级工会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进程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理裁员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问题。

  十、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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