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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民〔2009〕16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年来,本市积极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各地区、系统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取得了一系列较为显著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引导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者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关注职工满意度,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上海市总工会决定会同市有关方面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申报范围及名额

  本次评选设置以下三个奖项,评选的范围和名额如下:

  1、“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限于区县局(产业)及其所属的街道(镇)、工业园区和委办局申报,名额为30个;

  2、“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限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申报,名额为100个;

  3、“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限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申报,市管干部及由有关委办等参照司局级干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不得申报,名额为100个。

  二、评选标准

  (一)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1、建立健全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在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2、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系统的创建活动标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检查指导,有序推进创建活动。

  3、创建活动在地区、系统内广泛开展,得到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响应。截止2008年底,创建活动在已建工会企业的覆盖面达到60%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达标率达到30%以上。

  4、通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作用显著。

  (二)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

  1、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违法用工行为、无劳动争议群体事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2、依法组建工会,企业支持工会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工会有效运作,工作富有成效。

  3、建立并认真履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4、建立并规范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和职代会制度,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确保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建设富有特色且成效显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重视职工发展权,建立有利于职工全面发展的培训、竞争、激励机制。

  6、职工满意度测评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实地考察评价达到“良”以上。

  (三)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

  1、在本单位担任经营(管理)者两年以上,对本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职工之间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保障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关心职工,尊重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努力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4、与职工关系融洽,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职工信任投票满意率在80%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预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照评选条件,对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整理预报名单,于7月26日报送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预报表可在上海市总工会网站www.shzgh.org下载)

  (二)预审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初步预审,综合平衡后,对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发放《申报登记表》及评审相关材料。

  (三)评审

  1、满意度测评

  申报“职工最满意企(事)业”的候选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程序由所属地区、系统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统计结果,形成书面满意度报告。2000人以下的候选单位,职工测评的抽取比例按照:职工总数/(0.0025*职工总数+1)的公式进行;2000人以上的候选单位,抽取330-500名职工进行测评。

  2、实地考察

  (1)对申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地区、系统,由市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街道(镇)、工业园区和委办局,由地区、系统工会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和程序包括候选单位汇报,抽查所属基层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

  (2)对申报“职工最满意企(事)业”的候选单位,由地区、系统工会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和程序包括与领导班子座谈,与中层干部、职工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等。

  (3)对申报“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的候选人,由地区、系统工会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和程序包括与候选人座谈,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等。

  (4)同时申报“职工最满意企(事)业”、“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实地考察程序可合并。

  3、信任投票

  对经地区、系统考察初步评审通过的“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的候选人,在地区、系统工会的监督下,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职代会代表或全体职工进行对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并统计汇总。

  (四)上报

  地区、系统工会汇总整理初步评审通过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申报材料,报送地区、系统党委审核、盖章确认,并于10月11日前报送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五)审核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最后审核。

  (六)公示

  对审核同意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通过报刊或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本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表彰

  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通过新闻媒体、主题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获奖者的先进事迹。

  四、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

  本次评选活动的评选委员会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上海市质量协会、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劳动报社等单位组成。

  上海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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