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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沪工总组〔2010〕1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总工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市总决定向全总申报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现将评选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名额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40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40个。其中,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比例不低于35%。

  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和对象

  (一)以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和市总《关于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沪工总组[2003]249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

  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会组织不得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二)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工会组织必须是2002年以来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的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

  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其二级单位中获得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85%的不能申报。

  (四)中国工会十大以来已经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参加本次评选申报。

  三、评选申报办法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评选申报条件,填写《申报预报表》(见附件1、2),进行预报;市总各职能部室初审后决定初审入围单位;市总组织初审入围单位进行成果发布,根据专家评委的评审意见、市总实地抽查和初审入围单位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情况决定入围单位;最后由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再正式向全总申报。

  向全总申报的单位接市总通知后,可从全国总工会网站上下载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电子版的申报登记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用16K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相关上级工会公章后,报市总组织部。

  四、评选申报时间节点

  2010年2月5日,为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组织部预报申报截止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月6日至3月25日,市总组织评选。

  五、评选申报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评选申报工作。坚持把评选表彰与抓组建、增活力、促规范结合起来,推动工会的组建和维权工作,激励和促进广大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工会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维护稳定、服务职工等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把评选表彰的过程变为全面推进基层工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的过程。

  (二)各级工会要加大对建家活动、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通过建家活动的评选,进一步掀起建家活动的热潮,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为实现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建家是提升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有效载体,建家评选是对工会整体工作的综合考核。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建家放入重要议事日程。工会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工会的组织部门要主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工会的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确实把符合要求的先进集体评选出来。

  (四)市总组织部负责评选申报的日常组织工作,各单位如有不明确事项请及时与市总组织部联系(联系人:刘睿;联系电话及传真:63391003)。

  附件: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申报预报表》

  2、《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预报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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