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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通知

沪工总民〔2010〕4号

本市各国有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健全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充分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现就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依法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在制度安排上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框架,成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政工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公司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要求

  1、公司章程应当确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它公司制企业要在坚持职工监事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其他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1)依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3)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担(兼)任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报所在公司党组织审核。候选人确定后,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当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后,应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和工会备案。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期限可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罢免依据:(1)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提案,并有明确的罢免理由;(2)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不称职率高于40%;(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权谋私,有意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工会应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出罢免议案,阐述罢免依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罢免决议,方可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决议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按罢免董事、监事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和工会备案。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应该及时进行补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同时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3、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职工董事应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形成意见,职工董事必须向董事会告知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投票。

  4、职工监事应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情况,监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执行福利制度情况等事项。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协调处理好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和专门小组(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6、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因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制度

  1、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查研究制度。公司党政组织要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时,相关部门不能推诿。公司工会要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广泛征求和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查研究,要注重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委员会)活动、职工代表的巡视检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调研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

  2、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要每年组织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进行民主评议。

  3、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学习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上岗前需任前培训,获得资格认定;任期内应定期参加国资管理部门、工会、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4、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议事参谋制度。要根据公司实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或“智囊团”、“议事会”等形式,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的发挥。

  五、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系统要加强对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全面落实。要注意培育典型,宣传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加大对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探索研究,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序发展。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实施细则和发展计划,讨论解决在推进及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进行布置和检查,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监事业务培训和资格认定,要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中明确改制后的公司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会要把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与工会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配合公司建立和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本市宣传、金融系统的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中共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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