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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0〕7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市总经济工作部。

  附: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人先锋号”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以下简称四个一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班组、工段和科室,以下统称班组),由上级工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工人先锋号”分三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区县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在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奖项是指由上海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市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品牌奖项,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班组。

  第六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一次,由上海市总工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  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先进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申报即时命名表彰。对在市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的先进集体,可由组织单位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报即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本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均可申报“工人先锋号”。临时机构(非建制集体)原则上不授予“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各级“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要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上一级“工人先锋号”一般在下一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第十条  推荐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原则上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坚持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5、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第四章  创建和培育

  第十二条  “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以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为宗旨,以争创“四个一流“为目标,以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争创先进团队为途径,使“工人先锋号”成为引领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优良传统,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旗帜;成为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忘我工作、不断进取、甘于奉献的载体。

  第十三条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四条  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五条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要坚持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精心制定创建方案,认真落实创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创建活动。抓好不同类型创建“工人先锋号”经验,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形成一批成果,确保创建活动的整体推进,力求创建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六条  通过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工人先锋号”集体。特别是在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班组建设、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培育、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在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形成广泛影响,引导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五章  管理和宣传

  第十七  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全国“工人先锋号”、市级“工人先锋号”由市总工会、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和所在单位工会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工人先锋号”荣誉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工人先锋号”牌匾,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已命名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每年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意见,并书面报市总工会复核批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已命名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进行考核检查,抽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荣誉称号。

  1、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及伤害他人有责上报事故的;

  3、属操作者引起的设备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被新闻媒体有责曝光,在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5、凡因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6、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市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提出撤销其荣誉称号的意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撤销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职能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称号的意见,提请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并进行通报。被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后,由命名机关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自然摘牌:1、原建制取消的;2、机构合并后,原“工人先锋号”成员占新成立集体成员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争先创优。适时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版、专题等,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工人先锋号”的新事迹、新经验、新成效。采取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精心策划好表彰活动和授牌仪式,把命名表彰“工人先锋号”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工人先锋号”作为工会工作的一个著名品牌,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  条对市级“工人先锋号”集体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七  条获得市级“工人先锋号”称号的集体,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全国级“工人先锋号”,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得各级“工人先锋号”荣誉的集体代表人,各级工会要在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进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市总工会每年将组织一批市级以上“工人先锋号”集体的班组长或骨干参加疗休养、考察交流或培训、进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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