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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总《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全总《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工电发〔2010〕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近日,根据气象预测,本市高温天气还将持续。为了继续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中暑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工地,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行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请在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针对今年特殊的气候所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及待遇落实情况、防暑降温工作自查及监督检查情况小结后与防暑降温统计表(附后)一并报市总经济工作部。

  联系人:沈兰萍

  联系电话:63211939*4103

  传真:63230912 E-mail:jjgzb@shzgh.org

  附:防暑降温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

等级特急·明电工发电[2010]50号中机发9993号

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入夏以来持续高温,使得一些行业作业场所温度、温度上升,劳动条件恶化,中暑等暑期职业病高发,甚至造成作业人员死亡,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很大损害。为了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继续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要把加强安全生产、防治职业病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指示,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放在工会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位置。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力量,制订严密工作部署,履行好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法定职责。

  二、基层工会要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和防暑降温通风设施不好的工作场所、操作岗位的监督,对于重大高温危害点和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要监督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技术措施,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配发个人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清凉饮料。要加强对劳动时间监督,向用人单位建议调整作业班次,缩短每班劳动时间,并尽可能错开每日10:00至15:00最高气温阶段作业,严禁超时作业和加班加点。在当地温度、湿度达到规定停工标准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停工,对因连续性作业无法停工的,要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当患病劳动者要求请假休息时,应建议用人单位准假,用人单位不准假时应提出协商交涉。要关心劳动者的高温天气的休息和饮食,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工间休息室和宿舍的条件,尽可能保证劳动者能在适宜温、湿度条件下休息,防止夏季疾病流行。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源点时,工会应提出交涉,必要时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要向卫生、安监等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独立组织或积极推动和配合卫生、安监、人力社保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暑期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要将冶金、化工、纺织、建筑、环卫、公交等高温和露天作业的行业作为重点,并注意诸如快递、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新生行业等。对于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源点要建档监督整改,尽快消除对劳动者的威胁和危害。对于基层工会报告的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行为,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纠正,直至建议停产整顿。对于发生多人严重职业性中暑和造成劳动者工亡事故的,要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领域和防暑降温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有关立法、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政策制定,推动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增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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