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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0〕5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总工办发[2010]3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全总的工作部署,目前全国已有1,106,028个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620,963个基层工会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就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有利于保护工会资产、发展工会企事业,有利于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二、基层工会组建与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要同步进行。新组建的基层工会组织,要做到组建一个,工会法人登记一个,确立基层工会的民事法律地位。到2010年底,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要实现普遍登记。

  三、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后,要及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账户。各级地方工会要督促和帮助所属基层工会,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及时到政府质检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账户。到2010年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账户的比例要达到工会法人数的60%,2011年达到80%,2012年达到90%以上。

  四、加大检查、督导工作力度。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确定目标。各省(区、市)总工会要对所属市(地)、县(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登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把工会法人登记工作作为评选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条件。

  五、不断改进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为更好地服务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各级地方工会要逐步实现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网络化登记、变更、注销等动态化管理,缩短登记时间。要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档案管理,随时掌握基层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撤销、合并等情况。

  全总每年年初将对上年度各地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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