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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沪工总法〔2010〕24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了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并于近期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了《意见》(沪委办发〔2010〕32号)。现就本市工会贯彻落实《意见》,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任务艰巨繁重。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全市劳动关系总体呈现平稳和谐的态势。但劳动关系矛盾仍然多发、易发,一些地区、系统劳动关系矛盾有时还比较突出,尤其是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影响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集体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利,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有利于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将无序的群体性矛盾纷争依法纳入有序协商轨道,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统一,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明确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协商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以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根本目的,以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为工作目标,以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有序、规范运作。正确把握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注重从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类型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实际出发,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方法,分类指导推进。

  (三)协商内容。要以劳动报酬为重点,围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和上访、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等事项,工会要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督促企业行政及时响应要约。进一步推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目标任务。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步达到覆盖目标。国有企业在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三、切实把握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因企制宜,推动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要继续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相应增长;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各类企业要通过协商,完善职工基本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企业福利制度。要积极探索覆盖劳务派遣工集体协商的模式。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扩大机制建设的覆盖面。要针对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协商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探索和实践。要加快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准确把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和内容,在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相似的餐饮、物业、纺织等行业,重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行业主体工种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幅度、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要重点就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和工作时间等内容开展协商。

  (三)积极开展“要约行动”,依法规范程序,不断提高质量。要采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等形式,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行业性、区域性要约相衔接。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或集体合同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要严格按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依法规范协商代表产生和集体协商启动程序,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就协商内容形成书面协议或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及时履行备案生效程序。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以及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保护职工特别是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要反映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不同职工群体利益诉求,体现利益兼顾的原则。要避免协商结果的形式化和空心化,着重在法定标准之上进行协商,确定可以量化操作的条款,不断充实内容、提高质量。

  (四)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作用。要通过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利益争议。要围绕容易引发群体性利益争议的内容,注重发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着力把无序纷争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上来。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及时介入协调处理,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通过协商合法有序解决利益争议。对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工会要积极支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提出的过高利益诉求,要妥善把握协商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要围绕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事项开展协商。因欠薪欠保引发的争议,应就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因减薪裁员引发的争议,应就减薪裁员的方案、实施范围和标准进行协商;因企业转改制、关闭搬迁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应就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数额等进行协商。

  (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加快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要把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培养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专业人才。要拓宽选拔范围,把劳动关系领域中更多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方面人才纳入到指导员队伍中来,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指导员的聘任、培训、考核、档案、奖励等制度,促进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要采取集中学习、定期交流、现场观摩、实地调研等多种措施,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带动集体协商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四、认真做好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行政)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推动将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系统“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党政工作考核目标。要继续推动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市、区两级三方机制协调互动。要紧紧依靠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督的作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定期就集体协商机制的建制情况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各地区、系统工会要把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工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成立推进小组,整合内部力量,举全会之力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排摸所属企业集体协商建制情况。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信息库,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工会组织的组建力度。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为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奠定坚实基础。要把企业集中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创意园区等)、商务楼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作为推动建会的重点领域,把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和港澳台资企业、私营企业,商贸、餐饮、物流、保安等第三产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推动建会的重点对象。要着力增强“楼宇工会”、“小区工会”、“一条街工会”、“项目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等对暂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企业进行全覆盖的功能。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增强工会各项机制的整合联动。要注重整合工会内部力量,把加强集体协商建制工作与工会各项机制建设有机衔接。要不断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强化职代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审议共决,督促企业经营者定期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扩大职工的参与范围,提高职工的协商主体意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要强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与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的制度联动,努力推动两大维权机制更好地为企业、职工、社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要不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努力通过协商把争议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要不断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要求,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作为创建活动的必备条件,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传媒手段,加强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宣传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的组织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正确认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认可和支持。要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为载体,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作为创建活动的必备条件。要及时总结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各类企业及行业、区域开展集体协商的典型,采取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现场观摩会等方式予以推广。

  二Ο一Ο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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