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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1〕3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总工办发〔2011〕4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创先争优建功立业,2011年“五一”前夕,全总拟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00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200个,全国工人先锋号1069个。全总此次分配给上海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名,全国工人先锋号〔车间、工段、班组(科室)〕39个。现就做好本市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近年来获得过省部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和品牌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防范事故、保护环境、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办、运行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的原则和方法

  (一)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上海市(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应从贡献突出,在行业中具有重要社会影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应从上海市模范集体或获得过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等市级表彰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产生。

  (二)全总此次分配给上海名额和要求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28名),科教人员不低于20%(10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3名),农民工不少于4名,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名,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全国工人先锋号〔车间、工段、班组(科室)〕39个,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0%。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第一线,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坚持推荐标准,严格履行程序。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区县所在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工会的意见。

  (五)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9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集体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六)未组建工会和职代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对象。

  (七)鉴于名额有限,已经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评选。本市推荐的候选对象原则上从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的地区和系统中推荐产生。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限推荐1个候选个人或集体。

  (八)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须于2月28日前,将《推荐预报表》(见附件1、2、3)预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在汇总预报候选对象的基础上,按照全总文件精神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九)经全总预审同意后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单,将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放《推荐审批表》。

  三、推荐评选的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候选对象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候选对象的情况及事迹材料必须属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二)要严格公示和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在有关媒体公示后,推荐单位要对有举报反映的候选对象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经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不作为推荐对象。

  (三)初审报送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预报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电子邮箱:jjgzb@shzgh.org

  联系人:张夏美  63211939*4102

          李  伟  63211939*4113

  附件:

    1、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预报表

  2、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预报表

  3、2011年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预报表

  4、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负责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相关信息表

  5、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6、党政领导干部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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