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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1〕3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市委十三、十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今年“五一”前夕,集中表彰一批为上海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颁发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和品牌创建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重要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七)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八)在防范事故、保护环境、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九)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十)在上海世博会筹办、运行期间,作出重要贡献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一)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二)2011年“五一”前夕,上海市总工会将表彰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50个、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00名,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

  (三)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00名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农民工不少于5%,女职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和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0%,并从严控制。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上海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区县局(产业)工会拟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名额一般为1个,(集体或个人);拟推荐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重要、代表性较强、工会工作出色的地区和系统,可多推荐1-2个集体或个人。

  三、推荐评选的程序

  (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本通知精神,须于3月12日(星期六)前预报《推荐预报表》(见附件1、2、3)。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在汇总分析预报推荐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

  (二)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名单须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填报正式《推荐审批表》。

  四、推荐评选的要求

  市总工会不下达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名额,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评选条件推荐申报。

  (一)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表彰的市级先进个人或区县局(产业)级先进中推荐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表彰的市级先进集体中推荐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原则上应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等市级先进中产生;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市级先进集体或区县局(产业)工人先锋号等先进集体〔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产生。

  (二)已经被评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负责人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应提供相关信息表(见附件4),并经过注册地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5)。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6)。

  (四)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五)未组建工会和职代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六)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所推荐的企事业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推荐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推荐农民工的,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或乡镇党委意见。

  (七)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必须自下而上产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推荐材料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等民主程序。

  (八)对上报的推荐对象有异议的(来信、来访、来电),区县局(产业)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取消推荐资格。

  (九)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推荐预报表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电子邮箱:jjgzb@shzgh.org

  联系人:张夏美

  联系电话:63211939*4102(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联系人:田福宝

  联系电话:63211939*4102(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附件:

  1、2011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企事业)推荐预报表

  2、2011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预报表

  3、2011年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预报表

  4、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负责人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相关信息表

  5、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6、党政领导干部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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