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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1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近年来,市总工会信息载体不断调整,原《上海工会信息资料录用分值一览表》已经不再适用。现制订《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

  第一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工会信息来稿得分由基础分值、采用分值和加分分值累加而成。

  第二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应通过市总工会报送系统报送信息,否则不予计算基础分。

  第三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的信息来稿每篇计基础分1分,各单位年基础分值最高不超过50分。

  第四条  报送信息采用,可以得采用分。

  (一)被《工会简报》单篇采用的每篇计2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5分;

  (二)被《工会内参》采用的,每篇计20分;

  (三)被《专报》采用的,每篇计15分;

  (四)被《上海工会通讯》单篇采用的,每篇计1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3分;《上海工会通讯》(专刊)每期记20分;

  (五)被《上海工会网站》单篇采用的,每篇计3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1分;

  (六)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的,单篇报送的,每篇计10分;综合报送的,每篇计5分;

  (七)转送市政协社情民意的,每篇计5分。

  第五条  单篇信息来稿被多种载体采用的,信息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  多个信息报送单位联合报送信息的,所得信息分值平均分配。

  第七条  信息报送后,以下情况可以加分:

  (一)中央、全总、本市、市总工会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20分。

  (二)被全总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单篇采用每篇加20分,综合采用每篇加10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再加10分。

  第八条  市总工会办公室每季度通过《工会简报》、《上海工会通讯》、《上海工会网站》发布各信息报送单位得分情况。

  第九条  信息报送单位主要指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及各直管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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