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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1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会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做好新时期工会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信息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和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将《上海市工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进工会信息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信息工作的积极作用,使工会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依据《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信息的主要作用

  (一)工会领导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实施正确领导的重要参考。

  (二)工会加强民主管理、听取职工意见、反映群众要求与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渠道。

  (三)工会组织、团结、动员职工参与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各级工会之间及工会与社会各界之间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工会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工会工作全局,突出工会维权特色,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和基层的真实情况及工会工作情况,为上海市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服务,为工会参政议政服务,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息工作组织体制

  第四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信息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下达信息工作计划,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具体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统筹。

  第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统计、考核、反馈和存储,组织和指导全市工会信息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报送信息,并通过市总工会网站等渠道发布和传递信息。结合重点工作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信息调研活动。落实全市工会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建立工会信息网络,每年按不低于信息目标考核要求的数量向市总工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七条  市总机关各部室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需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党委、政府、工会的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反映。

  (二)上级领导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会工作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创造的新经验。

  (四)在上海市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思想动态;一个时期内职工群众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事例及处理结果。

  (六)职工突发性事件和恶性事故及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

  (七)其它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

  第九条  紧急信息的报送

  (一)紧急信息是指反映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职工群体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及其它重要情况的信息。

  (二)紧急信息的处理要及时、准确、保密。社会影响大的紧急事件发生后,当地工会在按隶属关系向本地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直接向市总工会报送。原因不明的可先报事态,然后尽快续报事件原因、事态进展、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  上报信息的要求

  (一)报送信息要讲求时效性,满足工会整体工作对信息工作的时间和导向要求。

  (二)报送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信息内容要准确真实,不粉饰,不夸大,不编造。

  (三)报送信息要客观、全面,既报喜、又报忧,全方位、多角度,有事实、有依据,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四)各级工会信息机构应对初级信息进行必要的鉴别和筛选,认真进行加工整理,提高信息质量和层次;报送信息要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语言简练。

  (五)要重视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开展信息调研,加强信息综合,为同级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六)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的信息,须统一先报市总办公室,由市总办公室负责编辑,经市总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上报。

  第四章  信息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在编制工会经费预算时,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会信息日常工作、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进信息处理及传输手段、提高信息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至少选配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掌握全面、具有较高文字水平和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善于捕捉和判断信息价值的人员担任信息员。信息员名单及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为信息员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安排其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赋予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一定权限等。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制订《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每年末依据信息采用情况进行计分,考核表彰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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