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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沪工审〔2010〕3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现将《上海市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加强本市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凡是独立建立账户的基层工会都应按照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管理。

  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分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审查审计和特色工作四个方面,18项考核内容,分经审会、经审员两种经审组织形式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以上为优胜,79~60分为达标,低于60分为未达标。

  一、组织建设:

  1.1工会要加强对经审工作领导,主席一年至少二次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听取的为满分,没有听取汇报不得分。由表1.1工会主席听取经审工作情况自报确认。

  1.2经审会主任(经审员)参加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员列席工会全委会会议。参加、列席的为满分,没有参加和列席的不得分。由表1.2经审会主任(经审员)参加相关会议情况自报确认。

  1.3经审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简称“三同时”)为满分,未实行“三同时”不得分。届内经审委员配备不全,减半得分。由表1.3工会经审会组织一览表和上级工会换届选举批复确认。

  1.4经审委员具有审计或财务从业资格人员数(含工会经审干部岗位培训证书)达到和等于二分之一以上到为满分,在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之间减半得分,在三分之一以下不得分。由表1.4工会经审委员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确认。

  二、制度建设

  2.1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经审会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的为满分,部分执行的减半得分,没有执行的不得分。综合《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表》填报情况确认。

  2.2有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制订的为满分,没有制订的不得分。由表2.2年度工会经审会工作计划填报情况确认。

  2.3有年度工作总结。每年有总结的为满分,没有总结的不得分。由表2.3年度工会经审会工作总结填报情况确认。

  2.4定期召开经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审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等。召开两次以上的为满分,召开一次减半得分,没有召开不得分。由表2.4工会经审会会议活动记录确认。

  三、审查审计

  3.1经审组织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宣读报告的为满分,书面报告的减半得分,不报告不得分。将全年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将结果以各种形式向会员公布的视同满分。由表3.1经审组织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其他形式内容确认。

  3.2经审组织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已审查且提出审查意见为满分,已审查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查不得分。由表3.2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审查表确认。

  3.3经审组织在每年三季度内审查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已审查且提出审查意见为满分,已审查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查不得分。由表3.3上半年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审查表确认。

  3.4开展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审查。已审计和审查且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为满分,已审查、审计没有提出审查、审计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查、审计不得分。由表3.4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审查表确认。

  3.5开展会费收入审计。已审计且提出审计意见为满分,已审计没有提出审计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计不得分。由表3.5工会会费收入审计表确认。

  3.6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已审计且提出审计意见为满分,已审计没有提出审计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计不得分。由表3.6工会经费计拨上解审计表一览表确认。

  3.7开展资产负债审计。已审计且提出审计意见为满分,已审计没有提出审计意见减半得分,没有审计不得分。由表3.7资产负债表审计表确认。

  3.8开展其他审计项目。项目有工会固定资产、专项经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主席离任等,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为满分,有上述项目没有审计不得分。由表3.8其他审计表确认。

  3.9上报查出漏欠工会经费数和补交入库数。查有漏欠数(含检查后无漏欠数)上报的为满分,有漏欠数不上报不得分。由表3.8上报查出漏欠工会经费数和入库数情况和表3.6工会经费计拨上解审计一览表确认。

  4.0各级组织开展对本级工会审计后,本级经审会按所提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督促整改的为满分,没有督促整改不得分。由表4.0对本级工会审计后整改落实情况确认。

  四、特色工作

  4.1工会经审组织在审查、审计范围、方法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调研或理论研究,在基层工会中率先开展或有较大推广作用的,视情况得1-5分。需填写表4.1工会经审组织开展特色工作情况,由上级经审会确认。

  以上办法由市总经审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试行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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