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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沪工审【2010】39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自2005年上海市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过5年的实践,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经审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经审工作的职能,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修改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经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加强工会经审监督工作的需要,增强上海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及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决定对《标准》作适当修改。

  本次《标准》修改参考《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沪工总审〔2005〕117号),本年度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新增了11个观测点,合并了2个观测点,取消了8个观测点,并对28个观测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标准》共包括6项一级指标、19项二级指标和45个考核观测点,并对《标准说明》进行了相应修改。

  新修订的《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已经市总工会经审会十二届九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照新标准考核要求,抓紧做好规范化建设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2010年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经审工作考核按此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规范化考核标准

  《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

  上海市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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