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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各直管单位:

  现将《市安委会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沪安委会〔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市安委会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沪安委会〔2011〕1号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安委会拟定了《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加强一线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的控制和检查,督促落实危险岗位、特种作业监护人员。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责令“三超”单位停产停工整顿,并实施经济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及要求,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商务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将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主动预防和控制风险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督促规模以上危险行业企业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和监控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常性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督促关、停、并、转、迁的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企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处置,无能力处置的,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督促企业对搬迁后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造成污染的,要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实施环境恢复。(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5.突出抓好事故多发道路、高层建筑、地下及半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危险设备和报警装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市、区县、行业三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疏于管理单位要加大行业主管力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6.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7.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明确带教人员,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启动农民工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督促企业用工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8.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涂料、粘合剂等生产的企业,2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加大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督促企业开展落实以作业现场和班组为重点的达标工作,推进生产作业现场和班组标准化规范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港口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9.督促企业强化研发、设计、工艺部门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从科研技术角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生产、建设、施工、运行、检修等环节的安全问题。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10.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全部完成;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交警总队、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11.督促落实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上海海事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负责)

  12.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13.督促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于2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改造的,停止装置设施使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14.督促推广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应用技术,5年内实现外环线以内水厂、游泳池全部替代。(市水务局、市体育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15.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设备改造、监测监控、应急调度指挥等安全生产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对企业重要区域,危险设施、装置的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6.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优先安排用于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17.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安全科技研发单位与企业结合,开展安全科技研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本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快、社会效益高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适当放宽条件;相关企业可优先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8.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编办、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20.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沪、市国资系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纳入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会、上海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和防毒、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全评价;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土地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23.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严禁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4.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审查,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经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5.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通过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6.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配合)

  27.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8.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9.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覆盖周边和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市应急办牵头,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0.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实时监控系统,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31.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适时开展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32.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采取责令整改及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质量技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3.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34.督促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除交通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非市、区级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加大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督查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35.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编办牵头,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36.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实施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37.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对首台(套)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用户给予适当风险补贴。(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8.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会、上海保监局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力度。

  39.加强对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以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牵头,上海保监局、市公安局配合)

  41.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上海海事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42.探索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3.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44.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率先全面推行,逐步向其他高危行业延伸。(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上海保监局及有关监管部门配合)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45.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四)鼓励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46.鼓励本市高等院校逐步加强“安全和工程科学学科”的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人才;指导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将“安全岗位教育和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在教学和课外实践中不断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快实现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化。(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47.督促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病防治等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突出对企业安全投入状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投入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9.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督促企业技术部门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严格把关,防止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运用。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优先考虑使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和装备。涉及核准、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业内专家严格审查,杜绝使用落后、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装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50.督促区县政府加大对安全条件落后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市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公告淘汰落后行业和落后技术的产品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超过使用期限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公布、依法处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51.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2012年年底前,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逐步调整进入工业园区或化工专业园区。对未在规定时间调整到位的,有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关停措施。对在超出规定时限继续生产经营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领导责任。积极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工艺和装备设施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52.加大履职考核力度,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每年下达考核控制指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

  53.加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要根据事故性质及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4.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5.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申请,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

  56.督促企业严格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资质和资格条件审查,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禁忌物品运输;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向未取得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发货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化学品、化工制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任何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运输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接受储存和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经发现,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一律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消防局、市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7.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有关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58.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9.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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