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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深入开展对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的通知

沪工审〔2011〕2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落实《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经审工作的整体水平,2011年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将继续开展对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核。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为《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沪工审〔2010〕39号文件)。

  2、考核表反映的工作内容应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工作。

  3、考核内容需附相关书面材料确认,报送的材料按规范化考核内容排序、装订并编制目录。

  4、考核材料逾期不报的,作当年考核自动放弃;未完成市总经费上解指标的,取消评选资格;上报考核材料不真实或本级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及经审干部发生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5、请各单位于2011年11月5日前将附件1:《2011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快报》填写完毕报送市总经审办。

  6、附件4:《区(县)总工会经审办设置情况证明》为区(县)总工会填列。

  7、观测点3.4.3“向市总经审办上报全系统工会经费计拨审计中查出的漏交数和入库数”,如当年有查补数,需填报附件7:《查补经费证明》。

  8、年终考核时,将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单独装订,同考核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

  1、2011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快报

  2、2011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考核表

  3、2011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

  4、区(县)总工会经审办设置情况证明

  5、经审干部情况证明

  6、基层工会经审组织组建率证明

  7、查补经费证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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