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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关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本市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成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与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推进力度。对各类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完成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80%以上的目标任务,力争至2012年底,基本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未独立建会的企业,可通过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加以覆盖,逐步形成全市各类企业的管理方与职工方自主通过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良性局面。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组织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集体协商的推进情况定期开展调研,掌握面上情况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手续;对发生的集体协商争议,依法受理协调解决。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指导,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向对应企业及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上级工会要及时介入,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要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协商质量。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完善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发挥企业代表性;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提高对开展集体协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响应工会组织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也可依法主动向工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大对企业集体协商的指导,发现协商未果的情形,要及时介入,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

  

  1、开展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

  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是集体协商程序启动的重要环节。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是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市企业(集团)公司与工会要积极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各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与企业、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行要约的提出和接受主体职责,根据劳动权利义务调整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启动协商程序,促进协商开展。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应采取书面形式,议题要本着促进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内容重点可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务派遣岗位等。

  为切实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由市总工会负责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各地区、系统工会在做好集体协商日常要约的同时,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主动协调、积极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

  2、完善集体协商的协调机制

  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拒绝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介入,引导企业与企业工会围绕各自利益的平衡,理性表达各自诉求,处理好企业的健康发展与职工的利益要求之间的关系,妥善把握好协商的标准和尺度,对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因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双方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对于确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开展集体协商的,要引导双方妥善处理争议。区县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市企业(集团)公司与工会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本区域、系统内的集体协商促成机制。

  3、实行集体协商争议的调处制度

  集体协商争议发生后,经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帮助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按属地化原则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召集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经协调后,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协调协议书,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协调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三、做好基础工作

  1、确定制度覆盖范围

  明确区域内的建会企业数量是做好确定推进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工会系统要摸清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数量与集体合同制度覆盖企业数量。覆盖率应当依据国家三方和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的意见明确为“集体合同制度”。已建工会企业数应界定在具备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

  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企业数包括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数;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保护协议等单项集体协议覆盖的企业数(在统计时要防止重复计算,注意筛选和剔除);正在协商过程中的企业数;上级工会和企业组织提供合理性调整的帮助数;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协调数。

  

  2、统计分工

  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的统计采用条块结合的原则。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的集体合同制度覆盖数据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汇总后报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除此以外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模式进行统计,各区县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统计项目数据后,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市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的统计报送数据由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确定。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建立全市推进工作的通报制度

  市三方联席会议从今年起对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实行每季度推进情况的通报制度。通报内容一方面供各级三方组织了解面上情况,另一方面就制度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与问题,明确一些操作口径进行发布。

  2、加大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为有效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要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和集体合同质量。各区县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各系统行政和工会要重视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集体协商指导员,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扩大工作覆盖面。

  

  3、落实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力量

  为使集体协商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全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的培训,提高协调能力,对疑难问题进行业务指导,促进集体协商协调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市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各地区、系统推动集体合同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对推进过程种产生的问题进行调研,总结工作经验,对推进工作开展优秀的地区和系统予以表彰激励。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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