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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

沪工总经〔2011〕7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精神,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源头防范力度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预防,构筑牢固有力的安全生产防线,努力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要职责。去年本市发生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教训极为深刻。各级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坚持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为重点,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加大工会劳动保护源头参与的力度。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关方面应主动听取工会的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回复。

  3、强化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工会要依法对“三同时”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治理。化工、医药、翻砂、橡胶、皮革、箱包、鞋业、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易发企业,每年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当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总工会,接受政府和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推广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5、严格安全责任,建设安全班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事业单位新录用职工须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严格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积极推广“1000安全班组”模式(即:坚持安全第一,做到班组违章为0、隐患为0、事故为0)。各级工会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要发挥企业民主管理的优势,加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与工会的协调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其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就劳动安全卫生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或职代会专业委员会,加强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建立健全职代会听取审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充分发挥职代会(职工大会)和平等协商机制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和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须将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等情况作为职代会行政报告的专项内容,接受职代会审议。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开展行政和工会的双向考评。

  3、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提案和督查制度。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和督查工作,推动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政府主管部门对工会反映的情况,应认真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对整改不力、仍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映;遇有职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举报制度。各级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并落实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事项。对职工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尽快核实整改。对举报属实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奖励。

  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举报电子信箱:jjgzb@shzgh.org

  5、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工会。各级工会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确保在4小时内上报至市总工会。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总工会。各区县(行业)、各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工会必须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工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提出意见和主张,对事故责任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依法维护遇难职工家属和受伤职工的权益,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三、广泛开展群防群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水平

  要注重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网,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1、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要进一步扩大“安康杯”竞赛的覆盖面,尤其是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要实现竞赛的全覆盖;要深化“安康杯”竞赛的内涵,切实把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作为“安康杯”竞赛的重点内容,进一步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安康杯”竞赛情况作为对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康杯”竞赛中成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总工会将按规定推荐或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或“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称号。

  2、广泛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活动。各级工会要会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活动。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隐患集中排查,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要发动职工开展岗位排查,使隐患排查活动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事故易发环节;要开展季节性排查,结合企业生产任务调整和季节性变化的特点,对季节转换、节假日加班以及高温、暴雨、严寒、大风等事故易发的特殊气象条件下生产作业开展隐患排查;要注重经常性排查,做到生产不停,排查不止,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要切实加强整改落实,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类研究,快速处理,定责任、定措施、定期限,整改落实到位,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广泛深入开展劳动保护技术革新活动。要注重发挥一线职工熟悉岗位安全生产状况的优势,广泛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引导和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开展适应生产实际的小发明、小创造、小设计、小改革、小革新,不断完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生产组织管理,提高生产作业中的劳动保护水平。对职工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企业要给予充分重视,对切实可行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要加以推广实施。工会要主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职工参与劳动保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4、切实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构建本市工会劳动保护二级管理、三级网络、四级监督工作格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落实专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产业工会应配备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劳动保护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会小组要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主席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区(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任职考核;劳动保护干部岗位变动要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按岗位任职要求及时补充调整,确保劳动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本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按规定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市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和两年一度的复训;各级工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或选送劳动保护干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工会举办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班,确保劳动保护干部具有专业任职资格,不断提高劳动保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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