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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沪工总组〔2011〕12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切实把“两个普遍”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4年以来被评为区县局(产业)工会“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或“双爱双评先进”的单位。

  二、评选名额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300个;

  (二)“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300个。

  三、“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一)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健全,各类用工形式职工入会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人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

  3、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能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5、职代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6、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落实到位;

  7、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8、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9、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0、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11、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成效明显,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有制度和经费的保证;

  12、无因工死亡、职业中毒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千人负伤率低于行业标准;

  13、工会经费按时足额缴交,有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查监督制度;

  14、依法按时足额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并能为职工提供其它的社会保障;

  15、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16、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对工会主席满意率80%以上。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条件

  集团公司除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下属单位工会组建率100%,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2、公有制为主体的子(分)公司职代会建制率90%以上;

  3、80%以上的子(分)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4、子(分)公司合格职工之家创建率90%以上;

  5、集体合同履约率90%以上。

  (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经济组织的基本条件

  1、工会组织健全,各类用工形式职工的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配备到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工会作用明显,工作富有成效;

  3、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效果良好,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得到切实履行;

  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企业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

  6、建有职代会或其它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

  7、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8、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9、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10、按时足额缴交工会经费,有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审查监督制度;

  11、依法按时足额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12、无因工死亡和职业中毒事故,千人负伤率低于行业标准;

  1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对工会主席满意率80%以上。

  (四)社区工会的基本条件

  1、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有效履行区域性工会的职责,作用发挥明显;

  2、社区、小区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干部配备到位;

  3、乡镇街道总工会按要求设置机构,按规定配备干部,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

  4、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会率和各类用工形式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6、建立区域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7、建立区域性职代会或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8、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组织;

  9、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创建学习型组织有明显成效;

  10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1、工会经费按时足额收缴,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2、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设女工工作者,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13、工会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对工会主席满意率80%以上。

  四、“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1、健全和完善分(公司)厂、车间(科室)、班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权,会员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落实;

  2、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

  3、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无人身伤亡、职业中毒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关心职工生活,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5、职工素质工程、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成效明显;

  6、工会经费和会费使用得当,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7、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

  五、评选程序及时间节点

  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分预报预审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

  (一)预报预审阶段

  1、7月30日前,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填写《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预报表》、《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预报表》报市总工会组织部。预报表由市总工会组织部统一印制,可复印、不附页。预报表见附件1、附件2;

  2、8月15日前,市总工会组织部对预报单位进行预审,并确定进入正式评审阶段的单位。

  (二)正式评审阶段

  1、8月30日前,进入正式评审阶段的单位填写由市总工会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登记表》、《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登记表》,并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报市总工会组织部;

  2、9月起,市总工会组织部将组织市总工会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在考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单位。综合考评主要内容为基础工作、总体工作、特色工作三个方面;

  3、正式候选单位名单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总工会命名表彰。

  六、组织领导

  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实施。

  联系人:杨伟良刘睿

  联系电话:63391003 63211939-5121

  附件:

  1、《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预报表》

  2、《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预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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