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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1〕145号

各区县总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探索力度,进一步加大指导服务基层工会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两个普遍”的目标任务,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指导员的主要任务

  1、建立区县集体协商工作档案;

  2、指导、帮助、督促基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3、直接参与重点行业和区域的集体协商工作;

  4、受聘担任职工方集体协商顾问或协商代表;

  5、培训职工方协商代表及街镇集体协商指导员;

  6、调研总结集体协商典型经验;

  7、完成区县总工会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思辨和处理问题能力;

  4、有工会或人事管理、劳动保障、司法、律师等相关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

  三、专职指导员的来源、规模和选聘

  1、人员来源:主要从企事业和机关的离岗、内退及退休人员中选聘,原则上以退休返聘人员为主。

  2、人数规模:每个区县3-5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全市总数不超过80人。

  3、选聘方式:市总工会成立公开招聘小组,制定招聘规则,实施统一招聘;拟聘人员主要通过区县总工会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过条件初审、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

  四、专职指导员的管理制度

  1、人员管理

  ⑴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市总工会向专职指导员发放聘任证书,制订管理办法;区县总工会(或委托区总所属事业单位)与专职指导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⑵专职指导员采取实名制管理,统一登记注册,持证上岗;

  ⑶区县总工会提出考核建议,市总工会审核决定续聘或解聘;

  ⑷市总工会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费用下拨到各区县总工会,由区县总工会负责发放。各区县总工会可从实际出发,设立补贴项目,增加相应补贴;

  ⑸区县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提供相应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

  2、工作管理

  ⑴市总工会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区县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

  ⑵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经验交流等,区总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培训;

  ⑶建立市、区两级考核制度,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年度要求,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指标。区县总工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提出年度考核建议;市总工会进行不定期督查,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五、专职指导员的工作经费

  1、建立年度预算制度。市、区县总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分别列入年度预算。

  2、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36000元核计,劳务补贴包括每人每月发放的基本补贴2500元和年终绩效奖励。并为每位指导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市总工会支付。

  3、各区县总工会根据实际增加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区县总工会支付。

  六、相关工作要求

  区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将经过招聘、审核、录用、培训等环节,9月份上岗履职。请区县总工会积极配合做好三方面工作:

  1、做好专职指导员的推荐和签约工作。按照市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结合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于8月10日前上报专职指导员的推荐名单。专职指导员到各地区上岗履职后,区县总工会应尽快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2、做好专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要为专职指导员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必备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制定管理办法,实施专项经费预算制度,切实加强专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三是要关心专职指导员的思想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加强街镇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要以建立区县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为导向,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健全街镇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有效推进建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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