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总劳动保护部《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新形势下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报告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性质、职工人数、是否已建工会;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判断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工会参与调查监督等情况。
三、报告时限
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及可能成为社会热点、影响社会稳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
四、报告方式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在第一时间将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市总经济工作部,传真及电话:63230912,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搜集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总工会。
2、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了解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