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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2〕2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及各产业局(集团公司)劳动安全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督促企业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将联合在本市已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具体单位可到企业所在地安监局查询)中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本市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和卫生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对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多种经济的发展和用工方式的多元化,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的职业病仍呈高发态势,甚至在一些企业由于职业危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做好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双方行为,明确双方职责,对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在已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中积极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性作用,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范的具体措施,确保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及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要按照“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有所侧重”的原则,确定重点,制定计划,狠抓落实,推动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协调推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督促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于2月29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联系人:沈兰萍联系电话:63211939*4103

  传真:63230912

  邮箱:shenlp@shzgh.org

  附件:《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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