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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补充说明

沪工审〔2012〕23号

  为更好地推进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针对性,经市总十二届经审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沪工审〔2010〕39号)作补充说明,并对其中的个别规定作必要调整,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1.4.1参加市总经审人员岗位培训。如因人数较多等原因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组织培训,须由市总经审办安排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员方可确认完成该项考核指标。上报截止日为当年11月5日。由市总经审办确认。

  3.4.3向市总经审办上报全系统工会经费计拨审计中查出的漏交数(40%部分)和入库数。上报市总经审办计拨审计汇总数据须同级工会财务主管签字、财务部门盖章或附查补入库经费进账单确认。

  4.2.1调查报告、经审理论研究论文报市总经审办。报送并取得论文评选一等奖的为A级,报送并取得论文评选二、三等奖的为B级,上报未获奖的为C级,不上报没有等级。上报截止日为当年11月5日。由市总经审办确认。

  4.2.2经审工作信息报市总经审办。上报并刊登的为A级,上报但未刊登为B级,不上报没有等级。上报截止日为当年11月5日。由市总经审办确认。

  5.1.1经审专用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且不低于当年提取财务基金的一半,由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报市总经审会的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及说明或市总经审办当年审计报告确认。

  此《补充说明》与《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沪工审〔2010〕39号)一并执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说明》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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