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审〔2012〕2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落实《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经审工作的整体水平,2012年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将继续开展对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核。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市总经审会《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沪工审〔2010〕39号)精神,认真准备2012年考核工作。
2、市总第十二届经审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部分内容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市总经审会《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沪工审〔2010〕39号)和《关于对〈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补充说明》(沪工审〔2012〕23号)的要求,如实填报考核材料。
3、考核表反映的工作内容应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工作。
4、考核内容需附相关书面材料确认,报送的材料按规范化考核内容排序、装订并编制目录。附件2、3、4、5、6、7单独装订,同考核材料一并报送。
5、考核材料逾期不报的,作当年考核自动放弃;未完成市总经费上解指标的,取消评选资格;上报考核材料不真实或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及经审干部发生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
6、请各单位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附件1:《2012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快报》填写完毕报送市总经审办。
7、附件填报要求:附件4为《区(县)总工会经审办设置情况证明》区(县)总工会填列。
附件:
1、2012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快报
2、2012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考核表
3、2012年上海市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考核数据表
4、区(县)总工会经审办设置情况证明
5、经审干部情况证明
6、基层工会经审组织组建率证明
7、查补经费证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