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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2)15号

各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主线,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协商内容更加丰富,区域性、行业性协商较快发展。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增进了双方的相互理解,对提高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企业工资分配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工资增长较慢,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相适应,既影响了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建立协商机制的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建立协商机制的企业,应当巩固和深化协商成果,提升协商质量。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广大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互利共赢。

  二、以落实区县考核目标为抓手,继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2年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沪府办〔2012〕10号),继续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劳动者人数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确保认真完成考核目标(《2012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见附件1)。

  各区县要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劳动者人数的统计,以年末区县所属企业、区县内无主管企业已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覆盖的劳动者人数为准。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用好市里统一编制的工资集体协商管理软件,及时输入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信息,并将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的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见附件2)。

  三、以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为重点,着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在继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同时,应当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特别是要把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作为重点。

  要推动社会公益性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职工特别是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完善相关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处理好中高级管理人员与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要推动工资水平较低且增长较慢的企业开展协商,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要推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正常增长。要加大对世界500强在沪企业的推进力度,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要进一步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相似的行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行业主体工种工资标准及调整幅度、行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在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重点就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开展协商。

  要完善履约报告制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属于续签的,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时,应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上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以完善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合力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和局(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提高协商实效性的指导,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时,除按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外,还要在丰富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实效性、规范协商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区域企业工资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但是工资水平较低、工资增长较慢、工资争议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推进对象。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根据职工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发出协商要约。要加强培训,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指导企业参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3),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协商议题。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每个区县总工会要遴选出3-5家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较好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关心职工,使广大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要充分利用企业家的交流、培训等平台,加强对企业家的宣传引导,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共谋发展的主要机制,提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附件:1、2012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英文版日文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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