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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会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办〔2012〕11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根据《2011年—2015年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规划》,为切实做好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规范对口援疆专项资金使用,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工会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切实保证工会对口援疆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上海工会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援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全国总工会有关要求,2011-2015年期间,上海市总工会将开展对新疆喀什地区及其所属的莎车、泽普、叶城、巴楚四县对口支援工作。为规范对口援疆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结合援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专项资金,通过各级工会和社会渠道,筹措资金5000万元。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制定对口援疆工作经费专项预算,并经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协调小组讨论,报上海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2、援疆资金以“人才援疆、科技援疆、民生援疆、文化援疆、设施援疆”为重点,主要用于提高受援地区工会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受援地区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受援地区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加强受援地区职工宣传教育文化阵地建设,促进工会组织在推动新疆繁荣发展和和谐稳定的进程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援疆资金总体范围内,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进度,确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向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工会援疆办)提出意见;上海工会援疆办汇总方案后,征求新疆自治区总工会援疆办意见,并经上海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报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及上海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审批。项目资金原则上控制在年初预算范围内,如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由受援方提出,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和上海工会援疆办负责协调,并提出建议,经上海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请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及上海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审批。

  4、项目方案批准后,由上海工会援疆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受援方协调,视项目实施情况,由上海市总工会财务部从“上海工会对口援疆专项资金”中,将资金一次性或分批划拨喀什地区工会,由喀什地区工会将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解落实到受援县工会,并督促有关受援县工会按方案实施。上海市总工会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同时抄送新疆自治区总工会。

  5、上海市总工会对援疆资金实行全过程专户核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和使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6、援疆资金委托新疆自治区总工会、喀什地区工会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审计,确保援疆资金流向规范、信息全面、监督有效、公开透明。每年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同时抄送上海市总工会。

  7、2011-2015年上海工会对口援疆工作情况及对口援疆资金使用情况将向上海市总工会全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

  8、本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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