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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沪工总法〔2012〕123号

各区县总工会、司法局,各产业(局)工会,市律师协会:

  为切实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意义

  职工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着力点,是司法行政部门拓展法律援助网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深入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本市劳动关系总体平稳,但在部分区域和行业,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常态化特征,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仍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工作委员会要从保护和促进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扩大援助覆盖面,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确保困难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

  二、着力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完善职工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网络体系是实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保证。

  一是健全援助网络。在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具备条件的局(产业)工会做实做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基础上,推进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工会单独设立或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协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区县总工会可探索新模式,与区司法局、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到2013年底,街道(乡镇)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率争取达到100%。

  二是建强援助队伍。职工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签约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形式,建立一支工会法律工作者、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志愿者等组成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到2014年底,每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4人。市总工会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协助下调整“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立“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各区县司法局、律师工作委员会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推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加强对律师的引导和监督。

  三是完善援助制度。各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细化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办案补贴标准,规范办理程序,健全援助队伍动态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定期报告等日常管理制度。

  四是落实经费保障。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也可来源于上级工会经费补贴及社会各方支持。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从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实列支。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切实增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效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运用政府法律援助网络平台,有效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工作优势,积极调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热情,着力加大援助力度,增强援助实效。

  一是力争“应援尽援”。通过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提升援助能力,促使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就近、快捷、有效获得法律援助。特别是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要组织优势力量予以法律援助;对涉及特殊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案件,要主动、及时予以法律援助。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二是突出援助重点。坚持把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行业和“关停并转迁”企业等劳动争议多发领域和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作为职工法律援助的着力点。同时,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劳动关系总体状况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确立职工法律援助的阶段性重点。

  三是提供“一门式”服务。大力推行“窗口受理对接后续援助”、“一人接待,团队服务”模式,将窗口咨询接待与劳动争议非诉讼调解、代书、代理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相衔接。以“以人为本,和谐为先”为理念,致力于为请求法律援助的职工排忧解难,同时,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尽力避免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对立情绪。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宣传职工法律援助政策,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努力办理一批有影响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发挥“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宣传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的工作推进氛围。

  四、加快形成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各级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工会要把做实做强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计划和工作方案。要着力健全本市三级职工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建强专业化援助队伍,创新援助工作方法,完善援助服务机制。要向党政争取更多资源和手段,主动借助各方力量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践行上海特色的“先调解后诉讼”法律援助机制,更大程度上把劳动关系矛盾纳入协商、调解轨道。要扎实做好数据统计、信息采集和援助案件情况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合力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同级工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制度,确定联络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分析研究并着力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与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向困难职工发放“法律援助卡”,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职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与政府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重合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由相关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受理机构并支付办案补贴;职工法律援助事项超出政府法律援助范围的,由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支付办案补贴。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律师协会三家联合,定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会组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律师协会和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要为工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便利,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强合作交流搭建平台。要鼓励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劳动关系问题的深入研究,培育区域内劳动关系专业强所。要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有计划地培养一支骨干律师队伍。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题培训与研讨,提高律师参与职工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Ο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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