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工会文件 >> 正文
关于成立“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的决定

沪工总法〔2012〕13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基本途径。参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平台。为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投身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提升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切实提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市总工会决定成立“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

  “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由具备专业能力并有志于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的志愿者组成。志愿团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为符合《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范围的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二是为工会开展工会组建、集体协商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为工会组织参与立法、政策制定和开展调查研究提供专业支持;四是为工会及时全面地排摸、研判本市劳动关系领域发展变化情况和职工权益维护状况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

  首批志愿团成员为100名,以执业律师为主,主要包括市总工会第三届法律顾问团成员和服务于本市各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优秀志愿者等。市总工会向志愿团成员颁发志愿者证,有效期为两年。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

  希望志愿团成员积极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法律维权服务活动;深入各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援助;支持上海工会推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发展趋势研究,为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者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