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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女〔2012〕16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19号)精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以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为契机,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大力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三个提高”:提高法规知晓率、提高合同纳入率、提高条款履约率,扎实推动《特别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工作重点

  以《特别规定》中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产假假期和待遇的规范、监督管理体制的明确为重点内容,以女职工集中的服装针织、加工制造、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对象,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方式,针对用人单位、工会干部、女职工等不同层面进行宣传培训,着力推进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非公企业贯彻落实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四、工作内容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

  结合2012年上海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法规知晓率。

  活动日:8月,全市统一开展《特别规定》大型宣传咨询日活动。市总工会和市人保局将组织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人保政策专家、妇幼保健专家、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以及市总工会女职工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等在主会场进行现场宣传咨询,制作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板,印制发放《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宣传手册》。要求各级工会选择企业集中的经济园区、女职工集中的厂区作为分会场,同步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宣传声势,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

  咨询周:8月,市总工会“16840999女职工劳动权益(心理)求助热线”开展专题咨询周活动,对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要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结合“双亮”活动,公开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接受女职工咨询和投诉。市总女职工部将对咨询周中女职工和工会干部反映的新、老规定衔接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形成《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问题的汇总和建议》。(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

  宣传月:5月-8月间,市总将联合劳动报,以主席访谈、专题报道、法规解答、知识竞赛等形式对《特别规定》进行系列宣传报道,掀起学习宣传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高潮。8月与法律部、市人保局联合开展全市宣讲员培训班,系统培训人力资源干部和工会女职工干部、法律干部,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充分运用宣传橱窗、企业报、企业网站、手机报、官方微博等宣传阵地,通过开专栏、设专区、发专报等形式,开展专题宣传;通过女职工周末学校、以会代训等方式,安排专题培训,推动《特别规定》宣传贯彻活动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

  (二)贯彻执行阶段(2012年5月-2012年12月)

  推动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推动用人单位在专项集体合同中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合同纳入率。

  5月-7月,市总工会结合各基层工会女工组织整理归纳《特别规定》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对有关产假延长的起算时间、流产假时间、生育津贴标准等问题,与市人保局积极协商,主动参与,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上海《特别规定》实施细则;7月,市总工会与化学等相关禁忌劳动范围问题比较突出的产业、行业工会联合开展专题调研,了解一线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基本情况,禁忌劳动产生的职业危害情况,对修订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进行研究;12月,通过提案议案等形式推动上海尽早修改《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特别规定》新增和调整条款纳入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区县产业工会要对基层企业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内容把好预审关,主动指导基层工会在新签、续签专项合同时,将《特别规定》中产假时间延长、禁忌劳动范围调整、女农民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等内容纳入专项集体合同。尤其要重点关注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中小非公企业,有代表性的行业,进一步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进力度,扩大对中小非公企业的覆盖面,对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予以剖析,分析其难点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并进行跟踪推进,确保《特别规定》对一线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2月)

  通过层层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动性,切实提高条款履约率。

  全面自查:9月-10月,基层工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职代会女代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等作用,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职代会报告。10月-11月,区县产业、街道乡镇、经济园区等各级工会要层层开展自查,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并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工会,确保《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落到实处。(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经济工作部)

  重点抽查:11月,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导组,对服装针织、加工制造、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等女职工相对集中、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率较低的用人单位开展抽查,以检查促落实,并将检查活动和“两个普遍”工作结合起来,和“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结合起来,帮助企业解决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并把有关情况分析汇总,形成专题报告。(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经济工作部)

  专项督查:年底前,市总工会将与人大、劳动、卫生和安监等部门合作,适时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督查。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督促各项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法律部、经济工作部)

  (四)总结推进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3月)

  通过总结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进展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优秀做法,切实推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2月,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总结宣传贯彻《特别规定》工作的好经验,通过新闻宣传、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统筹兼顾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又好又快发展之间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2013年3月,市总工会将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推广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

  根据全总要求,市总工会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代表,成立工会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定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邀请专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和女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努力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水平,构建开放式、社会化工作格局。(职能部门:市总女职工部)

  

  附件一: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自查工作的有关说明

  附件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表一)

  附件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附件一:

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自查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自查时间:

  2012年10月-11月。

  二、自查企业数量:

  区县工会:分两级开展自查:每个街道乡镇总工会(包括经济园区)至少检查5家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要求就每家单位检查情况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表(表一)》,并汇总检查情况,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交区县总工会。区县总工会层面检查不少于5家企业,并汇总所属街道乡镇自查情况填写区县级《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产业局工会:各产业局工会抽查至少10%的所属企业,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填写《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

  三、自查报告:

  请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各级工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及工会落实特殊保护基本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策。

  请各区县产业局工会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汇总表(表二)》和《自查报告》交至市总女职工部。

  联系人:朱莉颖  联系电话:63211939-3124

  传真:63211939-3123  电子邮箱:ZHULY@SHZG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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