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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保〔2012〕26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履行好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本职责,市总结合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一、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在现有各级工会保障组织体系和维权工作基础上,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提升市、区(县)、局(产业)等工会组织源头参与、指导监督,以及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尤其是基层企事业单位等工会组织宣传推动、协商落实、监督维权等工作实效,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保护权,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在共建共享中实现互利双赢。

  二、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中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总工会

  代表职工参与本市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与制订;推动和监督有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贯彻落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建立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

  劳动就业源头参与本市劳动就业领域有关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的制订与调整,推动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协调、推动、协助有关部门就全市范围内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等实施监督检查。

  收入分配建立健全上海工会职工收入分配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参与本市有关工资分配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依托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平台,协调、推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等的合理调整;协调、推动、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收入分配专项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执行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劳动定额的管理,指导有关行业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指导下级工会组织积极建立和履行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职工收入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代表职工全面参与本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与制订,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掌握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状况,推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住房公积金权益、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休息休假等社会保障标准和福利待遇的合理调整;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保障监督,通过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及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相关民生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协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广泛宣传各项社会保险与福利政策,提高单位依法执行的自觉性和职工的维权意识;组织开展全市性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帮助因疾病、意外致困职工化解风险、度过难关;组织全市工会开展职工健康服务工作,推动和督促企业严格实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职工享有定期健康体检、疗休养,以及带薪年休假权益;组织全市工会开展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食堂、宿舍等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加强对本市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总体形势的研究,制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了解掌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性、趋势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会的意见和主张;参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总结推广基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激励劳动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构建“二级管理、三级网络、四级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格局。

  (二)区县总工会及下属乡镇街道总工会

  根据上级工会的部署与要求,对辖区内的工会组织及职工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积极收集职工的反映、呼声和意见,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和反馈;协调、推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监督检查。

  劳动就业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就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开展劳动监察,并跟踪督促违规单位落实整改;收集、掌握并利用政府及社会各界有关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措施,依托“上海12351职工援助服务热线”、“上海12351职工援助服务网”、区(县)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街道(乡镇)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分中心等平台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相关就业、培训援助服务,维护职工就业权益。

  收入分配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职工收入分配状况;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欠薪预警处置机制,保障职工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区域内行业分布与企业特点,推进以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辖区内负责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基层工会干部进行政策学习,帮助指导职工申请及享受;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收集区域内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民生政策的意见反响,并提供给上级工会参考;组织发动辖区内职工参加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开展的各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通过区(县)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街道(乡镇)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分中心,协助市职保会做好给付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待遇,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实现,监督区域内用人单位保障职工食堂食品安全。

  劳动保护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阶段性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推动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康杯”竞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创建“安全生产1000班组”、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的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体制机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

  (三)局(产业)工会

  对下属企业工会及职工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收集职工反映、呼声和意见,协调解决下属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上级工会履行信息报告与反馈职责。

  劳动用工协调、推动局(产业)人事部门,对系统内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督察,跟踪督促问题单位落实整改;当系统内企业出现经营出现困难或重大调整时,指导企业工会与行政协商,通过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转岗培训等方式保留工作岗位。

  收入分配定期对系统内企业职工收入状况进行监控、汇总、上报;协调、配合局(产业)人事部门开展下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欠薪预警处置机制,保障职工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参与、推动本级及以下人事部门开展劳动定额测定和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工作定额。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下属企业内组织开展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政策宣传,组织基层企业工会保障干部进行政策学习,帮助指导相应职工申请及享受;协调、配合局(产业)人事部门对下属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协调、配合局(产业)人事部门对下属企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根据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动、会同有关部门就系统内带有共性的、职工关注的、对和谐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社会保险与福利问题等进行集体协商;督促下属企业落实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健康体检和疗休养,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实现,保障职工食堂食品质量与安全,改善职工宿舍生活条件;收集下属企业内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及对民生政策的意见反响,提供给上级工会和局(产业)党委、行政,并积极推动落实;组织、发动下属企业职工参加市职保会开展的各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协助市职保会做好给付工作;推动下属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推动下属企业开展“安康杯”竞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创建“安全生产1000班组”、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推动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体制机制;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市级行业工会及区县行业工会

  根据本行业特点,协调、推动和参与行业工资协商和劳动定额等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收集行业内职工的反映、呼声和意见,协调解决行业内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上级工会组织履行信息报告与反馈职责。

  收入分配对行业内企业职工收入状况实施监控,定期进行汇总和上报;参与、推动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劳动定额测定和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保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工作定额;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基础上,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工价标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体系以及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督促、配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以及行业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向行业内企业和职工宣传国家和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行业内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执行各项法定福利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会同行业协会就系统内带有共性的、职工关注的、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社会保险与福利、休息休假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督促行业内企业执行集体协商共识和决定;收集行业内职工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民生政策的意见反响,提供给上级工会参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行业内企业落实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殊工种岗位健康体检和疗休养,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改善职工食堂、宿舍等生产生活设施条件,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组织、发动行业内职工参加市职保会开展的各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推动行业内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对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推动行业内的企业开展“安康杯”竞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创建“安全生产1000班组”、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指导行业内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体制机制;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

  (五)基层单位工会

  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助和督促各项民生政策在单位层面的落实,全面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劳动用工管理监督单位与所有职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聘用)合同,职工劳动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监督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实现同工同酬;督促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示告知全体职工;督促单位对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和职业能力培训;当企业发生经营调整或重大变故时,与单位协商通过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转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工作岗位。

  工资报酬关注并掌握单位内各岗位职工的收入状况,定期实行汇总和上报;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以及病、事、婚、丧等假期工资的相关规定;代表职工参与单位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代表与单位代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收入合理增长、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对经常出现超时加班情况的部门或岗位,推动和协助单位对劳动定额标准实施科学测定及合理调整。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监督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督促单位依法发放早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各类津(补)贴;督促、协助单位落实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健康体检和疗休养,以及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益的实现;推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推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办职工食堂、职工休息室、职工宿舍(单位租赁房)等福利设施;组织职工参加市职保会开展的各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协助市职保会做好给付工作。

  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五项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攻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创建“安全生产1000班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听取职工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向单位行政提出工会的主张。

  三、加强和完善本市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途径

  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一是靠工会组织源头参与政策制度建设与完善,二是靠劳资双方确立协商互动的机制,三是靠工会组织监督相关政策制度在用人单位内部的有效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加强源头参与和三方协商机制

  市总工会代表全市职工参与国家和地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与呼声,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渠道等的作用,反映职工诉求,协商解决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从源头上实现工会组织维权职责。

  各区县及下属乡镇街道总工会、局(产业)工会、市级及区县行业工会、基层单位工会等各级工会组织也要在各自层面加强源头参与,健全区域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确保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完善符合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推动落实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

  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在单位内积极推进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就带有共性的、职工关注的、对职工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与职代会制度相结合,将协商结果以签订集体合同形式加以确定,切实解决和改善职工“三最”问题。

  同时,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也可通过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方式,保障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由此达成的共识和决定对区域或行业内单个企业具有约束作用。

  (三)探索推行工会“上代下”制度

  当基层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工会维权职责,参与和指导单个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调处重大劳资矛盾。特别是在职工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上级工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有权通过一定程序,介入企业工会工作,代行部分维权职责,帮助劳动者依法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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