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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保〔2012〕25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

  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3、在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36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4、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10元/份(保障期限1年)、30元/份(保障期限3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意外伤害,按意外伤残程度领取相应的伤残保障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伤残保障金的标准为1万元/份。

  5、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10份。被保障人参加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全残,可获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残保障金3万元/份。

  6、在职职工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共有A、B、C、D四类。

  A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195元/份、女性2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家庭病床治疗、门诊大病治疗、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等,可以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住院起付段补助金和住院天数补助金。

  B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家庭病床治疗、门诊大病治疗、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等,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C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和住院起付段补助金。

  D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2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以及住院,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和住院天数补助金。

  2013年,上述A、B、C、D四类计划中,所含的“意外伤害”最高保障金提高到1.5万元/份,所含的“从业人员意外伤残”最高保障金提高到4.5万元/份。

  7、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

  分为A型和B型两种。缴费标准均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B型各1份。A型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其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费用,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B型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按保障期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60元的补助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800元。

  8、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70元;在职职工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85元;“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每人185元。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述各项保障计划详见附件2)

  三、2013年度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要求

  1、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提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影响力。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本通知要求转发和传达到各级工会组织。(《本市各级工会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

  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走访企业、举办活动、开展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聚小钱办大事”的互助互济理念,努力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从今年年底到明年上半年,要重点宣传“退休住院计划”完善参保方式的相关新举措,使尽可能多的退休职工知晓,扩大“退休住院计划”的社会影响力。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扩大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了解区域内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参保情况,分析掌握未参保的主要原因,按照2013年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考核目标(近期将下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结合开展“两个普遍”、签订集体合同等契机,大力宣传推进,确保考核目标全面完成。

  各级工会在继续推进四项医疗保障计划的同时,要结合“综合保障计划”2013年度扩大保障对象、提高保障力度等新举措,在有条件的单位重点推进“综合保障计划”。

  各级工会要高度关注经济形势、产业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影响,主动适应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带来的职工队伍变化,积极调整和探索可行的参保模式和方案,确保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级工会还要大力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保,要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点和优势,总结推广有关区县工会组织非公企业参保的成功经验,使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都能享受职工互助互济的保障成果,逐步改善非公企业职工参保率偏低的状况。

  从2013年起,按照“退休住院计划”完善参保方式等新举措,各区(县)、街(镇)工会要进一步畅通退休人员参保渠道,对确因单位不组织或参保人员比例达不到团体参保要求而不能参保的退休人员,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核实后,有序组织到社区参保。

  3、落实资金,应保尽保,不断夯实互助保障工作基础。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保障计划尽早列入相关经费预算,力争在“三个一点”(即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付一点)的基础上,不断争取加大互助保障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根据《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争取将这部分经费用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确保2013年度职工互助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互助保障收入专用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4、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强化工会互助保障品牌效应。

  各级工会要不断完善互助保障工作的基础管理,健全制度,强化队伍,严格监督。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会同区县局(产业)工会加强互助保障三级网络建设,强化对社区工会服务点的工作考核、经费发放、网络联动、人员备案等,健全管理运作机制,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处(点)的业务指导,举办互助保障集中培训,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娴熟、作风扎实的互助保障工作队伍。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帮扶资金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特种重病、意外伤害等保障金的领取规定;继续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耐心解疑释惑,妥善化解矛盾;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优化服务手段,进一步深化工会互助保障的品牌效应。

  附件:

  1、《本市各级工会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责》

  2、《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单项计划一览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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