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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本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

  

  《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沪工总法〔2012〕107号)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向承办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市总工会参照政府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制订。”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现制定本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如下:

  1、代理一般案件仲裁、诉讼的,每件补贴1500元,3人以上群体性案件可补贴1800元,社会影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补贴2250元;

  2、参与一般案件协商、调解成功的,每件补贴300元,3人以上群体性案件可补贴500元;参与协商、调解不成功的,每件补贴100元;

  3、代写法律文书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4、提供法律咨询的,每小时补贴30~50元。

  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费用可从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应控制在以上指导标准之内。其他职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可从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和上级工会经费补贴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参照以上指导标准制定实行。各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纳入本单位办案补贴支付范围。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制定的《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应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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