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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职工体育示范基地的创建办法

沪工总宣[2013]2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区县体育局: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职工素质工程“十二五”发展规划》,努力推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职工群众体育事业,全面提升职工身心健康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健身活动,人人享受健康生活”的生动局面,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职工体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推出一批基础建设扎实、整体功能完善、工作成效显著、富有时代特色的上海市职工体育示范基地,推动基层单位职工体育活动广泛开展,不断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具体创建办法如下:

  一、评选标准

  (一)组织建设

  1、组织领导。单位领导重视职工体育工作,把基地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和工会工作内容之一,对基地给予人、财、物及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和保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到人。

  2、队伍建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基地,各单项体育协会、体育场馆均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至2人。

  3、网络健全。建有各类职工体育协会等职工体育组织网络,并能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职工体育活动中的作用。

  (二)活动开展

  1、体育活动。有计划、广覆盖、经常性地组织职工参加广播操、健身操舞等喜闻乐见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小型多样、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项目,定期举办运动会,定期开展体质测试;参加全市性各类职工体育赛事;具备组织和承担大型体育活动的条件和经验。

  2、品牌项目。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职工体育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品牌项目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体育工作蓬勃开展。

  (三)设施建设

  1、场地设施。拥有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使用面积累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各类健身设施,具备良好的体育健身条件,布局合理,坚持对职工开放;

  2、整合资源。拓展阵地、延伸功能,坚持定期使用专业健身场所、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社会体育场馆功能,让职工共建共享公共体育建设成果;

  3、资金投入。每年列出一定金额的活动经费用于开展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并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场地设施的改建和维修。

  (四)制度建设

  体育基地应具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基地场馆设施、群体活动、体育竞赛、教育培训、协会建设、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五)宣传教育

  开辟专栏宣传体育健身、健康知识,大力传播健康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形成固定的体育健康传播渠道。

  (六)活动成效

  通过体育基地建设,健身活动开展,使企事业单位职工做到三个一,即:学会一项运动、喜爱一项运动,参与一项运动;使企事业单位达到三个有的标准要求,即:有会(运动会)、有队(运动队)、有操(广播操、工间操)。

  二、评定奖励办法

  1、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体育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总工会宣教部,原则上每两年创建一次。

  2、评审办公室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查、组织验收、全面审定等程序评定出若干“上海市职工体育示范基地”。

  3、评审委员会为有关单位统一授予“上海市职工体育示范基地”铜牌,同时由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出资奖励相应数量的体育建设器材或设施,用于职工体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在有关媒体刊登宣传示范基地先进成果和工作经验。

  三、工作要求

  1、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开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职工体育基地组织领导、设施建设、群体活动、资金投入等工作,不断探索本系统职工体育基地工作的新模式和新经验,同时充分发挥评选活动的联动、辐射效应,推动本系统职工体育工作创新和发展,为广大职工群众创造良好的体育健身条件。

  2、精心组织,严格把关

  各级工会要结合实际,组织发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所属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坚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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