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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23号)要求,现将本市组织开展评选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区县局(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含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二、申报名额

  根据全总《通知》精神,上海可推荐10家单位作为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其中,区县总工会不超过2家。本次评选采取市总工会推荐和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相结合方式。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可结合本地区、系统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荐的单位不超过1家。

  三、申报条件

  (一)机构建设标准。设有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队伍建设标准。建立专兼职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队伍,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3.5人。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承担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

  (三)制度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具有接待咨询(代书)、档案管理、工作台账等规章制度。

  (四)经费保障标准。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7月31日前,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推荐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作为预报单位,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预报表》。

  (二)8月20日前,市总工会采取组织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预报单位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候选单位名单。

  (三)9月6日前,初步候选名单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正式候选单位名单。

  (四)9月20日前,正式候选单位名单报全总。

  联系人:市总工会法律部赵倩,联系电话:63211939转5063,传真:63230823,E-mail:zhaoq@shzgh.org。

  

  附件:“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预报表  

  

  上海市总工会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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