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女职工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常委和委员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女职工委员会基本职能
第一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工作,具有代表性和民主性的市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上海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在推进实现“共建美丽上海、共促体面劳动、共创美好生活”的愿景中,以一切为了女职工的幸福为宗旨,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共创和谐社会环境,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自觉投入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实现女职工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上海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有关委办局女性分管领导、上海市总工会机关系统职能部门女性负责人、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劳模先进和基层女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委员通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名或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常委通过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任期均为五年。委员届期任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调整。
第五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须经全委会讨论做出决定,日常工作中主任、副主任、常委和委员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坚持依法办会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三)坚持广泛联系群众原则,深入基层一线,完善联系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体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女职工需求出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委会和常委会有关决定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二、全委会基本职能
第八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关系到上海女职工事业发展和女职工工作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须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九条
全委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全委会的决议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委会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事宜;
(二)讨论、决定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委员职务任免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履职方式:
(一)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应按时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充分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有效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加学习培训。委员应认真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的委员履职培训班和其他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升委员的履职能力;
(三)撰写工作意见书。委员应每年撰写一份关于本单位或本行业女职工最关注问题的工作意见书,代表本单位或本行业女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积极反映女职工的合理建议;
(四)参加工作巡视。由常委牵头,委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每个委员团队每年选择若干家委员单位中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一线女职工的需求,倾听基层女干部的呼声,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分管的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
(五)相互交流学习。每个委员团队应加强日常的交流学习,针对女职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题研讨和案例分析,相互取长补短和借鉴参考;
(六)带头开展工作。委员应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带头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带头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委员如不能出席全委会或常委会,应以书面方式向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请假。对于不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委员,将与相关单位工会协商,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及时调整委员人选。
三、主任会议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是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全委会履行决策职能。主要研究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规律性的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方向、思路、载体;
(二)提出有关工作议案,交由常委会和全委会审议;
(三)商议常委会和全委会会议召开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四)指导和协调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工作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和督促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五)提名副主任、常委、委员单位人选;
(六)妥善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实行专兼职副主任制。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由专职和兼职两种组成,其中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人为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关委办局女性分管领导、部分区县局(产业)工会主席和上海市总工会机关系统女干部为兼职副主任,主要就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重大工作问题做专题研究和探讨。兼职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通过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进行协调和联系;
(二)实行分工负责制。副主任将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分别牵头负责女职工各个工作领域,形成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总
工会女职工部共同组织实施;
(三)实行调研责任制。副主任分别牵头一个常委工作团队,每年负责完成一个女职工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作为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行巡视督导制。副主任定期听取常委工作团队巡视情况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四、常委会基本职能
第十八条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委会全体会议(简称常委会),是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议事机构。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召开两至三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全体常委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常委会的决议必须有超过应到常委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二)酝酿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免等事项;
(三)讨论上海女职工工作中重要问题和相关事宜;
(四)负责全委会决议的实施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委履职方式:
(一)按时出席会议。常委应按时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按时出席全委会和常委会,充分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有效履行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加专题调研。在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牵头下,常委组成若干工作团队,每个常委团队每年负责完成一个女职工工作专题调研,作为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完成项目。常委应积极贯彻执行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决议,每个常委团队须协助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一个工作项目,协调、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各类工作平台,努力推动女职工工作有序推进、持续发展;
(四)牵头巡视工作。由常委团队牵头,委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定期选择委员单位中的基层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和重点督察;
(五)推广典型经验。常委在工会女职工工作创新发展中,应先行先试,率先垂范,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经证明有效的典型,适时在上海工会系统中加以推广应用。
五、专家委员会基本职能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多领域的专业优势,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业机构、工会组织等热心女职工事业的专家组成。由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召集,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全体专家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一)对上海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和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
(二)参与涉及上海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相关政策研究及法律法规的修订论证;
(三)围绕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督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上海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上海市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工作实践,择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