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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荣华在上海工会2013年法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2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上海工会2013年法律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十二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12年工会法律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重点工作。刚才,表彰了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示范单位及本市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浦东、闵行、徐汇、机电等四家单位分别从推进集体协商、加强维权维稳、做实法律援助、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方面作了很好的经验交流,希望全市工会认真学习借鉴。

  一、2012年上海工会法律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全市各级工会切实履行职责,工会各项法律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2年是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的关键一年。我们提出了符合协商条件的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达到90%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全市各级工会紧密围绕这个目标,多措并举,全面完成了预定任务。一是聚拢整合工作资源手段。年初,市总工会推动市政府连续第五年将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纳入区县就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将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目标纳入到市总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这两项考核目标的设立,积极推动了各级政府部门与工会组织共同聚拢有利资源,形成优势互补、紧密合作的工作格局。二是全面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区县总工会广泛开展“要约行动”,把尚未建制企业、新增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到期企业作为重点要约对象,共发出要约36914份,企业回函36834份,回函率达99.7%。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和激励。8月,市总工会召开“两个普遍”工作会议,钟燕群主席对跨国公司、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工等重点领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了工作要求。会同市人保局制定工资集体协议指导文本,并翻译成英文版和日文版。去年开始,市总工会建立了考核激励制度,每年划拨80万元经费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系统工会给予奖励。四是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人才队伍作用。市总工会于2011年9月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规模稳步扩大,到春节前已达到92名,还有14个区县总工会为街镇配备了296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组织了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会,制定了指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员队伍建立一年多来,在推进建制、指导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全市各级工会的不懈努力下,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去年底,共签订集体合同29776份,覆盖企业168531家,具备协商条件的建会企业建制率98.8%,覆盖职工5838580人,覆盖率91.9%。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3948份,覆盖企业155960家,具备协商条件的建会企业建制率91.4%,覆盖职工4472208人,覆盖率70.4%。TESCO乐购、易初莲花等世界500强企业建制取得新突破,890家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4%。环卫、出租车等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新成效,行业内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稳步提升。通过开展深入调研,成功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纳入市人大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

  (二)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稳步开展。去年,本市劳动关系状况总体呈平稳态势,但劳动争议仍然高发多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全市各级工会主动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了工会组织的应有作用。一是积极把握源头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主动权。在工会积极推动下,去年初市政府出台了遏制异地劳务派遣现象蔓延的管理办法。在全国人大修订《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市总工会召开了不同对象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建言献策,并积极组织职工参与网络投票。我们提出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严格限定劳务派遣工使用范围、细化“同工同酬”概念等建议,在修正案中得到充分体现。二是积极发挥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的优势作用。去年,市总工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积案专项化解队伍,为闵行区处理积案340起,在市三方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115件。据不完全统计,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指导和参与处置的群体性劳资纠纷350余起,其中,市总工会直接指导60余起。在社会广泛关注的神明电机停工事件处置中,闵行区几级工会在第一时间深入第一线,为妥善化解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力度。去年,市总法律部在职工队伍大调查中承担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分课题的调研任务,对本市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存在问题做了全面深入分析。参与指导宝山区和建交委开展的新生代农民工等专题调研。结合“面心实”活动,对上药集团经营管理、民主管理、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工会的对策建议。

  (三)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推进。去年,市总工会围绕“加强横向联动,借助专业力量,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实体运作,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全面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修订了《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降低职工法律援助的准入“门槛”,扩大了援助受益范围;会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形成合力推进格局。调整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立上海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志愿团,分别吸纳了20名专家和100名专业律师充实职工法律援助力量。在经费保障上,市总工会每年设立100万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区县局(产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明确在中央专项帮扶资金中有100万元可以用于职工法律援助。在全总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检查和本市自查期间进行了两轮走访调研,强化工作指导的针对性。

  各级工会按照市总要求,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着力完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实体化运作,建立健全三级职工法律援助网络。同时,借助司法行政、法院、劳动仲裁、综合治理等平台优势,拓展服务空间,形成多元化的横向协作模式。目前,全市共建立1个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41个区县、产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372个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共处理2106件法律援助案件,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

  二、当前工会法律工作形势分析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会法律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这项工作既面临有利时机,也遇到新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积极应对。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对工会法律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对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进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对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提高就业质量对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的就业,既指就业渠道的增加和就业率的提高,也要求职工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有力的维护。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居民收入对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令人鼓舞的收入倍增计划,强调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首次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护劳动所得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们要把广大职工群众更多更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美好向往,作为我们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提出“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这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工会贴近职工、了解职工的天然优势,引导职工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不断完善工会信息报告、情况研判、跟踪调处、应急处置等维稳工作制度,协助党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劳动争议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密切关注当前影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一是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增多,回升态势基本明朗,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不可持续因素。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仍然存在,实体经济仍在下滑之中,沿海地区和企业复苏较慢。上海外向型企业较多,受外需影响大,尤其是一些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股权转让、关停并转迁等重大生产经营调整,成为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的导火索,需要我们密切关注。二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影响。未来几年,上海将加速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可能会带来部分企业的关闭或者搬迁,部分企业选择转产或者技术革新,这些变动将带来劳动关系变更、解除和终止,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劳动关系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上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减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增多,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更为突出的结构性失业矛盾,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矛盾调处带来更大难度。三是新出台法律政策的影响。近期,一些涉及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对规范劳动用工和调处劳动争议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严格要求,增强了劳务派遣工对转变身份、同工同酬的期望,如果执法力度不强,企业守法不到位,则可能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对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予以认可,这可能会导致职工在劳动合同变更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要深入学习研究这些新规定,掌握政策,把握口径,才能更好地指导职工维权。

  (三)客观分析近期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出特点。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总量高位增长。2012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持续高发。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争议分列前两位。二是局部范围矛盾冲突仍然多发。从企业类型看,私营企业仍位居争议高发单位之首。从行业类别看,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住宿餐饮、建筑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渐成争议高发、多发地带。从区域分布看,城乡结合地区案件多发。三是集体争议案件增速明显。2012年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受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呈剧增趋势,相对集中在私营企业和制造型企业。四是诉求表达方式更为激烈。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还会采用集体停工、集体抗议、集体上访、封门堵路、微博传播等方式,希望扩大影响,对企业施加压力,争取更多利益,矛盾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三、2013年上海工会法律工作主要任务

  2013年,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把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积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全力以赴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全总要求,今年我们的目标是:符合协商条件的建会企业90%建立集体合同制度、80%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世界500强在沪建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围绕这个目标,市总已会商市人保局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数纳入区县就业保障考核指标,将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纳入劳动关系三方考核指标;进一步调整扩充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将规模扩大至100人;制定市级层面的要约行动意见,推动形成长效机制;配合市人大做好《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开展“组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和“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评选。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富创造性地思考推进建制的路径,探寻提升工资协商质量的着力点。

  一是要进一步突破难点,继续扩大覆盖面。当前,推动世界500强在沪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仍然是重点、难点,我们要结合实际,运用“抓龙头”或“先覆盖”等策略推进建制。对于注册型、商贸型企业,要积极会同工商、税务、人保等单位,共同探索制度覆盖模式。要采取有效的压力机制和激励手段,提高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有政治身份的经营管理者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动性。要尝试通过微博、社交网络等新媒体方式,增进职工对集体协商机制的了解,形成企业内部推动力。

  二是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增强协商实效性。随着集体协商机制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我们的工作重心要在稳步推进建制的基础上,逐渐向提高协商质量下功夫,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得到实际增长。我们将逐步引入制度运行的实效评估机制,形成工作导向。各级工会要着力推进独立建会企业建制,争取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直接参与到协商过程,推动企业签订符合个体特征的集体合同。要着重开展区域内的行业协商,规范同质性岗位的劳动标准,提高行业劳动报酬水平。

  三是要积极选配人才,建成多级专业队伍。去年,市总工会要求各区县工会划拨专项资金,为街、镇(园区)工会配备1~2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各区县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在建制任务重、500强企业较集中、同行业企业较为集聚的地区先配备指导员,再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人才选配上,要注重考核综合素质,挑选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要实行科学有效的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培训、交流机制,提升工作实效。

  (二)扎实有效做好工会维权维稳工作。今年,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劳动关系形势,这是对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能力的考验。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我们要在维权的基础上促进维稳,以维稳为落脚点开展维权。工会只有真正敢于、善于代表职工表达诉求,才能在职工群众中树立威信,进而发挥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作用。在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时,工会要主动作为,在第一时间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大胆表明身份,真诚听取呼声,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合理诉求;注重教育引导职工理性维权,适时引入法律、心理咨询等社会力量参与,帮助职工理性分析利弊;努力搭建协商平台,选择适当时机,指导企业和职工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认真推选协商代表,促进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尽快达成共识。当前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维稳网络和工作制度的作用。要强化信息上报制度。目前,群体性劳动争议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随着微博等自媒体发展,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快、范围广,全国总工会也通过网络时刻关注着各地劳动关系舆情,这对我们强化信息上报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从这个月开始,各地区、系统工会必须在群体性事件事发当日,通过市总工会网站报送系统向市总工会办公室和法律部上报情况,同时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将简要情况告知市总法律部负责人。要完善工会组织的上下联动机制。对于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区总工会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对规模和影响特别大的,市总工会也将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介入,跟踪指导化解。

  二是要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总工会将配合人保部门做好劳务派遣公司行政许可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限制比例等政策研究工作,积极会同市劳动关系三方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各地区、系统工会要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内容;要指导企业工会协助企业行政方做好岗位梳理工作,加快推进非“三性”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控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模和比例。要督促企业落实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企业内部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有计划地推行同等福利待遇。要在调整用工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务派遣工参与制定调整方案的民主权利,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要着力化解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不利因素。在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和转改制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履行民主程序,确保职工平稳分流安置。推动企业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更大程度上引入民主参与,畅通对话渠道,搭建协商平台,促进企业尊重职工权益,改进用工管理方式。密切关注区域内易发生劳动争议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特别是出口导向型、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三)深入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要增强主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引导职工来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沟通协调的,要尽量援助,无法通过法律援助形式解决的,可以尝试通过困难帮扶、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形式,为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一是要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今年,我们将重点推进市、区两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实效性运作。各地区、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健全网络阵地,拓展与司法、人保等部门的整合联动,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最方便职工、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进一步培养和吸纳人才,通过引进专业人才,举办专业培训,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确保经费投入,各区县工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市总工会补贴经费的金额安排本级专项经费。多渠道扩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档案管理,建立自下而上的信息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

  二是要广泛参与劳动争议调处。今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目标是75%以上的独立建会企业、95%百人以上规模企业和集团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希望大家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予以推进,特别是各大局(产业)工会,要争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全覆盖。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形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整合联动机制,使职工可以顺畅地进入法律援助轨道。各区县总工会要主动争取并积极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委托调解工作,参与到社会化大调解格局的建设,有效分担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重任,同时,争取让更多的工会干部参与到仲裁工作,力争到年底每个区至少有两名工会干部成为兼职仲裁员。

  三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今年,我们将组织开展“六五”普法工作中期检查,着重抽查10个地区、系统,对工会普法工作的载体建设、阵地建设、特色品牌等情况进行调研,希望各地区、系统工会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各地区、系统工会要主动利用文化中心、教育机构等公共服务功能,推进职工法宣基地建设。要采取职工欢迎的法宣形式,形成常态化、特色化的法宣品牌。充分发挥好《劳动报》的宣传阵地作用,刊登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案件。

  此外,我们还要积极主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台了司法解释,这对恶意欠薪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我们要利用这一契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法律监督。在坚持春节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工资发放实施监控,通过基层工会网络、互联网舆情等途径,快速掌握农民工欠薪情况,及时予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要继续推进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保证新组建一个基层工会组织,工会法人就登记一个,确保到今年年底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登记率达到100%。

  同志们,今年工会法律工作面临繁重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把十八大精神融会贯通到工会法律工作之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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