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全市法院和工会的相关同志齐聚一堂,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总工会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作机制签约仪式。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市总工会,对法院系统各位领导、各位法官长期以来对工会工作的关心支持,对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精心维护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吴萌部长介绍了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作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内容,双方正式签署了会议纪要。杨浦区法院介绍了委托调解的工作经验,嘉定区总工会交流了多年来与法院合作的成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高院盛勇强副院长最后还要做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市工会系统认真落实好会议纪要,加强与法院互动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工作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作机制的积极意义
在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多发、易发,且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建立工会与法院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建立合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党的十八大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出要“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在审判的专业性、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的强制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着贴近职工、了解职工的天然优势,又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丰富经验。建立工会与法院的合作机制,是双方优势的叠加,既赋予了工会组织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的专业支撑,也为法院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增添了有力助手,对整合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二是建立合作机制有利于依法维权,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今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模座谈时强调:“全社会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当前,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下,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切实肩负起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不断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与法院建立合作机制,为双方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听取对方意见搭建平台,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工会给予法律业务指导和帮助,有利于提升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工会借助专业的法律力量,教育引导职工理性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维权工作,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三是建立合作机制有利于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了易发期和多发期。搭建起多层级、广覆盖的社会化大调解格局是当前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形势所需。工会调解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审裁效率,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快捷地得到维护。以委托工会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更容易调处一些法律规则不清、事实难以查明,以及双方均有过错的案件,有利于从合理性角度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息诉停访。工会与法院加强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关系矛盾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劳动关系矛盾的预警预防和调处,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着力把握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作机制的重点内容
今天市高院与市总工会就七个方面的内容达成合作共识,我们要共同推进形成和健全完善工作合作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在沟通渠道上,市总工会与市高院将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交流劳动关系领域的相关信息。在沟通形式上,各级工会与法院可以采取劳动关系矛盾分析座谈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等方式,建立起日常沟通机制。在沟通内容上,工会在制定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法院意见和建议,法院在制定劳动争议审判指导意见时也将事先多听取工会的建议;同时,在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上,希望双方能够形成研商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二是健全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诉调对接”机制。各区县总工会与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区域特点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模式,推进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中设立工会调解窗口,推广法院委托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和立案后调解的运作模式。希望法院积极指导和帮助工会调解组织建立更加规范、专业的调解场所、调解程序,着力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素质。希望在今年年内,每个区县至少形成一个法院与工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经验。三是强化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机制。工会和法院等部门要在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上加强合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劳动关系稳定的行业和企业要定期排查,做好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对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群体诉讼的案件要重点沟通,协作化解。特别是在发生群体性逃匿欠薪及农民工工伤及等案件时,希望法院为困难职工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快审快执,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动市区两级合作机制建设
刚才,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总工会签署了《会议纪要》,这是全市各级法院与工会组织全面建立合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市总工会将进一步细化合作事项,并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各区县总工会要增强主动作为的责任意识,努力将《会议纪要》的内容尽快转化为工作实践。
一要结合地区实际,拟定合作计划。各区县总工会要主动与法院系统加强联络沟通,主动向法院通报劳动关系状况的有关信息,主动接受法院给予的工作建议。要主动与法院商研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制度和措施上保证人员、经费、场地的落实,保障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区县要结合《会议纪要》的内容,积极探索合作途径,丰富合作内容,培育合作品牌,尽快拟定本地区工会与法院的合作计划,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合作经验。二要形成推进合力,夯实调解组织基础。各区县总工会要积极推进百人以上建会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街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体化建设,努力构筑覆盖区、街镇、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要在法院的指导下,着力培育一批调解平台好、调解制度全、调解力量强、调解信誉高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使其具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资格和能力。要积极探索在规模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模式,力求劳动争议不出厂门、不出园区,减少裁审部门的压力。三要借助专业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水平。各区县总工会要主动邀请精通劳动争议调解、审判业务的法官,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干部作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通过开展庭审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法规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会调解干部的综合素质。希望法院适时选聘工会干部担任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集体、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帮助工会提高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水平。
同志们,希望大家以今天的签约仪式为契机,在建立工会与法院合作机制上向前跨进一步,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