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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契机 深入宣传 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十九日)
  
  吴申耀

  我们刚刚告别令人难忘的2001年。在这一年里,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科学、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新时期党建指明了方向;在这一年里,中共中央召开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党的作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年里,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一步加大了中国在国际事务和经济贸易中的影响力。
  
  2001年,上海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完成495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2%。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经济指标,2001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73万元,比2000年增加2700元,继续以人均GDP超过3万元的实力,居全国省级地区之首。按当年汇率折算,上海人均GDP已突破4500美元,使上海综合经济实力达到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上海人均GDP的不断变化,映射出上海经济日益加快的发展步伐。
  
  2001年上海工会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全市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努力下,工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市委的肯定和广大职工的赞许。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亿万职工和广大工会干部热切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江泽民主席发布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予以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新世纪的我国工运事业将由此迎来一个新的起点。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学习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学习修改后的《工会法》,研究宣传落实《工会法》的相关问题。上午,屠国明同志就修改后的《工会法》进行了专题培训,下面我结合《工会法》的学习,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重要性、紧迫性。
  
  《工会法》的重新修改和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对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和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不仅是党委、行政的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更是责无旁贷。
  
  《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修改、实施对于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会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有利于党巩固新时期条件下的执政地位。
  《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活动原则:“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职工的队伍构成、利益要求、价值取向等也日益多样化和多层次,因而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具体利益的碰撞,党的领导是协调好职工队伍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具体利益的根本保障。
  
  (二)《工会法》的修改,突出了工会的维护的基本职责,有利于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
  深刻理解这段论述,对于《工会法》把维护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更加突出了工会在党的全局工作中的地位。党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工会的最大危险难道不是脱离群众。工会如何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事实,增强凝结力、向心力,是今后工会工作研究的恒久课题。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雇佣童工、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等方法,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工会还要维护广大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领导阶级,《工会法》进一步强化了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并且明确将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拓展到了不同所有制基层企事业单位。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更加丰富的内容,也使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的精神得到更加广泛的实践。
  
  (三)《工会法》的修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工会的法治化建设。
  社会发展呼唤与时俱进,工会运动的发展同样要求其活动的准则——《工会法》也能与时俱进。尽管1992年《工会法》重新修订颁布距今还不到十年,但在短短的几年里,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领域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由劳动关系复杂化而引发的矛盾可谓风云突起。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了工会工作还肩负着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重任。同时,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大环境也迫切要求我国工会必须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新的《工会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为工会在新形势下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工会作为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调整下的经济关系中,工会本身也必须将自己的全部行为纳入到这一体系之中,特别是随着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工会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法律身份开展工作,维护客观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本身需要一定的权能和手段。另一方面,工会要承担起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应以法律为准绳,判断维权工作中的尺度;应将运行机制纳入法治轨道,适应社会法治化的潮流。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才是工会的立身之本、力量之源,充分开发法律资源将是工会组织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会是工会工作的方向。此次《工会法》修改后一个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法律条款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这为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加快自身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采取各种形式,集中力量抓好《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会法》是今年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工会法律工作的首要任务。修改后的《工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关怀,也为我国工运事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十分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善于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乘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有利时机,解决一批工会工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会的整体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工会法》是新时期工会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务之急是要求工会工作人员抓紧学习,尽快把握《工会法》的精神实质,明确权利和义务,提升法律素质。
  
  (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工会法》。
  修改后的《工会法》反映了时代特征,具有时代特点。全市各级工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它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采用各种有效形式,运用新闻舆论工具,发挥工会报刊、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着力把学习宣传活动落实到基层和职工群众之中。各单位工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学习宣传活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通过举办学习班、以会代训等形式,使《工会法》的主要内容深入人心。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把《工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列入工会“四五”普法规划。学习宣传《工会法》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上下结合,落实学习宣传《工会法》的具体措施。
  对于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去年十一月市总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通知》,另一个是《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意见》,希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能结合自己行业和地区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新时期工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对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将在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其关系到职工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会工作人员同时还必须尽快学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面理解掌握法条,切实担负起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为此,市总工会将开展三个层次的学习和培训。第一个层次的培训就是我们这次区县局(产业)工会主席参加的《工会法》培训班,这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大家回去之后要进一步传达和安排。今年市总还将举办3期《工会法》学习宣传师资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各区县局(产业)分管主席、法律部长、宣传部长、大型企业工会主席等,共600人;第三个层次是举办由基层工会干部参加的《工会法》培训班。由上海工会干部管理学院与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联办的形式。计划培训2000人以上。
  
  我们还要做好在企业党政负责人和职工中广泛宣传好“一法一条例”的工作。不仅各级工会要认真抓好“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工作,在企业行政、广大职工及社会各界中也要广泛宣传,为贯彻执行好“一法一条例”创造良好的环境。所有的区县局(产业)工会今年至少要举办一场企业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学习《工会法》报告会。
  
  市总工会将与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工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百万职工学习《工会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系列活动,旨在让广大职工通过学习“一法一条例”,更好地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更好地遵法守法。市总工会将编写“学习‘一法一条例’知识问答”,进一步宣传“一法一条例”,便于企业经营者、基层工会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一法一条例”。同时,市总还将举办“一法一条例”知识答卷和智力竞赛等活动。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工会自身的宣传阵地和其他社会宣传工具,要抓住《工会法》贯彻实施中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作必要的报道宣传,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宣传《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加强沟通和协作,市总将尽快与市政府有关部门、高院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中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形成共识,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工会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会法》,市总正积极配合人大对《上海市工会条例》进行修改,力争把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三、学习、贯彻《工会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新世纪的开局之年,我国对《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也为工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创造了十分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乘势而上,乘《工会法》贯彻实施的东风,解决我们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今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二年,经济结构调整仍是主线,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大量的改制、兼并和职工的分流也势在必行。这就更要求我们各级工会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疏通参与渠道,在政府和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时,敢于参与、善于参与,既能支持改革,又能认真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的颁布到具体实施,从“本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转化成活的法律,从“宣示性”的法律嬗变为“可诉性”的法律,要经过时间的检验,要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其效力和实效。同样这要求我们不能故步自封,要大胆探索,使我们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贯彻《工会法》和WTO的关系问题。
  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而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还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新问题,因此,牢固树立全局意识非常重要。要努力把握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趋势,自觉地把工会工作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和我们党和政府的全局中去思考。在世纪更迭的历史时刻,国内外形势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欧元已经正式启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向深层次推进,经济社会生活呈现日益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江泽民同志站在历史的高度,顺应时代的要求,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做好工会工作的科学指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现实的和潜在的比较优势,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利大于弊。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和加入WTO必然涉及广大职工的就业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必然对工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工会维权责任加大,维权方法需要及时创新,上海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尤其需要工会组织要做好思想准备,及时调整工作策略,需要研究加入WTO对普通劳动者的冲击,及早提出对策措施。只有未雨绸缪,切实看清国际形势的大趋势,看清工会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位置和作用,我们才不会被历史的潮流所淘汰。
  
  (二)贯彻《工会法》和依法治会的关系问题。
  尉健行同志要求我们积极探索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规律,市委也要求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好职责,自觉地把工会工作放到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中去考察,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会的一项根本内容就是工会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突出维护职能,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之一。我们正在加大立法参与的力度,争取《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能早日出台,作为上海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必须加大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1年本市私营企业建会数目前达61759万家,按照85%来计算,今年将要建立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私营企业就要达到5万余家,任务相当繁重和艰巨。我们已经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有两个重点。一是已经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要全面启动区域性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要争取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达到85%的工作指标。二是积极推进工资协商工作,已经签定集体合同的三资企业基本上都要进行工资协商,工会要代表广大职工与企业代表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定工资协议,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去年十一月南京召开的“依法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会议上,蔚健行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要求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建立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从而依法协调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坚持平等协商与签定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推行这项工作不是孤立的,还必须建立相关的的机制和制度,围绕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这根主线,它的基本做法就是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职工法律援助机制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这四项机制和一项工作正是工会围绕协调劳动关系的全过程而开展的。协商——监督——调处——援助,整个过程既突出了我们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能,同时又能使劳动关系的协调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既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地区的稳定。
  
  其次,必须有效地促进企事业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突出维护职能另一个维护重点是职工的民主权利。这次《工会法》修改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列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维权的两大手段和机制之一,这一规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和建立现代制度的推进,根据中央的要求,我们在企业广泛推行了民主评议干部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对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重大事务的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加。这次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强化职代会职权的落实,要在实践中探索职代会制度与平等协商制度的有机结合,做到通过职代会推选产生协商代表,通过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机制性作用,要建立职代会工作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以不断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预防化解群体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本市许多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哪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职工知情审议,哪些需要职工表决通过,这些内容模糊,在涉及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协商不通,救济途径不畅,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我们正在研究探索能否将这些内容在《上海市工会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问题。
  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近年来,本市各级工会积极与市劳动部门探索两个层面的预防、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第一层面为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即通过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日常的沟通和协商,在互尊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预防或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第二层面为建立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近年来各级工会积极探索推进建立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使一些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快速、妥善处理。实践已经证明,这一运行机制从客观上解决了工会目前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即企业工会在协调本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上的无力,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依法维权的责任制。目前已在本市所有的区、县和143个街道、镇、经济开发区探索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对辖区内化解劳动争议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在探索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和实际效果上相关部门如何进一步形成共识,下工夫努力实践,大胆探索,并逐渐形成规范,为本市尽快出台《上海市工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创造条件。
  
  (四)关于停工、怠工权的规范问题。
  罢工、怠工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容忽视的客观现象。罢工事件多由劳动争议而引起,是属于劳动法范围内的罢工。它是集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企业职工采取的最激烈的抗争形式。目前,尽管中国的企业职工罢工事件虽然规模和影响都不大,但缺少法律的规范,处于无序的自我状态之下,这种状况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很不利,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甚至是危险的。谈及罢工,人们总是与政治问题联系起来,但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法律意义上讲,罢工行为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它是企业职工为维护自身一定的权益,针对企业而采取的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鉴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对罢工问题实际上是采取回避的形式,新颁布的《工会法》也仅仅采用“怠工”、“停工”的名称。然而应当承认,当前罢工的现象确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务之急是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而制订出既适应国情又能规范对突发事件的有效程序。我们认为,既然罢工作为一种现象事实上已经存在,靠回避不能解决问题,与其听之任之地让其存在,不如尽快将其纳入法制渠道,使其在“游戏规则”下存在,避免发生失控现象。
  
  此外,当前我们还必须着手研究的问题还有:关于工会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如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工作职权等;被撤消工会的会员会籍保留办法;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协商办法等;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内涵、运作方式、权限效力等问题;关于工会法律服务体系的内容及运行方式、经费保障等问题;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问题;关于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职权、工作方式、薪金和职工民主管理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职权划分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问题;关于工会工作人员因不作为造成的违法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关于违反《工会法》的执法主体问题等。对于上述问题,有些可以通过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通过修改《上海工会条例》来解决,有些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文件、司法解释等加以明确,有些还必须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
  
  同志们,《工会法》的修改完成,只是一个系统工程完成了第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任务更是任重到远,需要我们在座的各位主席带领各级工会共同努力,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不断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这里,我先给大家拜个早年。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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